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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发布日期:2023/10/31 13:52:20 浏览:16

来源时间为:2022-06-28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安徽省芜湖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关心、百姓关切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紧紧围绕“无底线营销”等违法行为,查办了一批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案件,全力守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安全。日前,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如下:

1.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陈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儿童服饰案

2022年5月,芜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陈某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儿童服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因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本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2022年3月9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在某电商平台购买的标注为“TheNorthFace”牌儿童羽绒服,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儿童服饰。执法人员立即致函电商平台进行协查,查明该款儿童羽绒服销售额30万余元。4月14日,芜湖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发货仓库突击检查,现场查扣假冒多款品牌儿童服饰3000余件,涉案货值53万余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芜湖市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市奇雾电子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案

2022年4月,无为市市场监管局对无为市奇雾电子店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移交无为市烟草专卖局进一步处理。

2022年4月5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称无为市奇雾电子店涉嫌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经查,“Y00Z”电子店注册主体为无为市奇雾电子店。当事人于2021年6月15日和2021年9月29日两次向无为市英博中学某学生出售电子烟。购买人员在购烟时候其年龄还未满18周岁,当事人未核实购买人员身份信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移交烟草专卖部门处理。

3.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县昆山车门阳光小店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5月,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无为县昆山车门阳光小店销售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的20袋“北创”小肉炮香肠(香辣味)、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9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为县昆山车门阳光小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货架上发现20袋“北创”牌香辣味的香肠,在其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注“小肉炮香肠”、“我不是娘炮,我是小肉炮”字样,且“小肉炮”字号明显大于“香肠”字号。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4月份购进上述“北创?”小肉炮香肠(香辣味),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香肠尚未售出。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无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4.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芜湖县城关金华日杂经营部采购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5月,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芜湖县城关金华日杂经营部采购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标注有“牛B丸”等文字图片果味型果冻5盒(共100小盒)、没收违法所得1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27日,湾沚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在对芜湖县城关金华日杂经营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规格20盒装的果味型果冻5盒,其内侧小包装盒标签分别独立醒目标注有“牛B丸”、“老公听话丸”、“忘情丹”、“单身狗粮”、“2B搭档”、“发财丹”、“少林大还丹”、“含笑半步癫”、“无赖膏”、“贱男消失片”、“爱情定心丸”、“一夜暴富丸”、“脑白痴”等文字及图片。经查,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湾沚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5.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镜湖区叮咚书店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2年4月,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就镜湖区叮咚书店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物品,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2日,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镜湖区叮咚书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有1盒名为“老司机含片”的薄荷味糖和2盒名为“装逼散”的薄荷味糖。经查,糖果包装的低俗用语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2.2和3.3条有关要求。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资料,及进货票据,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镜湖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6.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三山区来成百货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案

2022年4月,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三山区来成百货商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香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3.68元,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1日,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三山区来成百货商店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安徽扬子职业技术学院内从事烟草零售。经查,当事人现场供述于2022年3月9日向一名未成年人销售“中华牌”香烟两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相关规定,三山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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