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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违建”景区办公用房被拆

发布日期:2020/5/29 3:22:25 浏览:184

来源时间为:2020-05-28

已有百余年的老屋,在经过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修缮后,被用作安徽省芜湖市天门山景区用房十余年。2020年3月25日,运营方接到政府通知称:“相关建筑位于禁建区,应当拆除。”几天后,由多部门组成的人员进入景区,将三处旅游服务用房拆倒。

日前,本社记者实地调查发现,芜湖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拆除上述历史景区用房时,涉嫌行政违法,多个部门参与拆迁活动也违反了相关禁令。据悉,由此引发的行政案件亦在进行中。

投资几千万修缮危房再利用

天门中断楚江开,碧水东流至此回。因唐代大诗人李白的一首《望天门山》,位于长江下游的安徽省芜湖市经开区东梁村天门山景区颇有知名度。不过,在先后投资4500余万元,运营十年之后,景区相关房屋却被以“违建别墅”的名义予以拆除。

事实上,被拆的景区用房中,有三处为历史遗留房,是原东梁村集体投入至天门山旅游发展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的。据介绍,天门山景区是2003年,经芜湖市规划委批准的旅游景区。景区内涉河地块及房屋,在20世纪50年代为东梁渔业大队公房,供渔业大队渔民捕鱼、休息、值班、住宿使用。1993年,原鸠江区大桥镇利用此场所创办了拆船厂,且三处房屋均领取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0年左右,原大桥镇将该资产移交给原东梁村。2003年10月,芜湖市规划委员会第32次全体会议原则通过了天门山旅游区详细规划,三处房屋被规划为旅游项目配套用房。因该处房屋年久失修已成危房,为了杜绝安全隐患,并结合景区规划配套要求,东梁村于2006年把该处房屋评估作价后,注入旅游公司,该村老百姓亦成为该公司股东。

据了解,天门山景区经芜湖市原国土局审核同意,通过芜湖市河道局,向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申报相关历史遗留用房修复方案。2008年7月30日,长江河道管理局下文批复,“同意维修并要求市河道局加强现场的检查、监督和指导”。2009年2月25日,芜湖市经开区管委会对天门山景区利用上述维修房屋亦进行了立项批复。2010年10月11日,芜湖市经开区规划局亦同意相关修复改建项目。

天门山景区负责人李传荣称:“此后旅游公司以及东梁村村民陆续筹资4500余万元,按照省长江河道局‘长工管(2008)290号’批复的要求进行危房维修,并按照传统徽派建筑的风格进行了装修,将相关房屋改建成旅游配套酒店、茶楼等景区用房。”

事实上,2006年7月20日,芜湖市经开区管委会亦成立了天门山旅游开发领导小组,支持天门山景区打造旅游经济。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依照河道防洪法规定,景区以园林立柱玻璃修建了旅游接待中心,并完善了基础道路、园林等建设。该景区运营后,还被安徽省旅游局评为AAA景区。

多年来,天门山景区年接待游客约80万人,旅游配套项目酒店,十年来营业额约8000万元以上,每年创造就业岗位60~80余人,累计上缴国家税费600万元左右,既带动了旅游产业链的经济,又增加就业岗位上缴了税收,也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

被定为违建部分建筑遭拆引质疑

2020年3月25日,旅游公司突然接到芜湖经开区违建别墅问题清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关于限期拆除的通知》。该通知称:根据相关规定,位于重要河道管理范围禁止建设区内的建筑物应当拆除,现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相关规定强制拆除。

天门山景区负责人称:“接到通知后,我们认为景区内土地及房屋为合法建筑,并于3月26日拿着景区内相关建筑的批复资料,去申辩,但未解决问题。”

3月27日早上,正如此文开头所述,房屋被拆。

目前,旅游公司启动行政诉讼,状告芜湖经开区管委会强行拆除房屋涉嫌行政违法。不过,据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显示:法院认为本案的原告即旅游公司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综合现有证据,案涉建筑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其所有权归东梁村村委会所有,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归东梁村村委会所有。东梁村村委会在3月25日明确答复同意拆除涉诉建筑物。综上,旅游公司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由此,法院驳回了旅游公司的起诉。

但对上述裁定,旅游公司代理律师认为,房屋被拆涉嫌程序违法。首先,管委会要求自行拆除的通知时3月25日才送达旅游公司;3月26日,公司向管委会提交书面申辩材料,3月27日就被拆。这明显违反了通知中“三天内自行拆除的时间”。其次,上述《限期拆除的通知书》未告知旅游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也未载明如不服决定的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期限及途径。再次,该通知书未载明依据哪条法律规定“重要河道内的建筑物应当拆除”。

尽管该行政诉讼一审被驳回,但旅游公司认为,景区内建筑修缮投资全部由该公司筹资,其被拆除当然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芜湖经开区管委会组织的拆除的行政行为相对人肯定包括旅游公司。为此,该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已经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芜湖市水务局河道管理处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天门山景区相关建筑是在2019年自然资源局排查违建别墅时发现的,后来我们查阅资料发现其建筑在维修时,存在‘批建不符’情形,由此被定为违建。”对于具体哪些方面“批建不符”,该负责人称:“建筑物外墙颜色,房屋外形样式与省长江河道局批复不符。”但旅游公司负责人称:“我们是严格按照安徽省长江河道管理局2008年的批复中,‘不准改变原建筑物结构及增加建筑面积’的要求进行维修建设的,且省局批复中要求‘芜湖市河道管理局加强现场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而芜湖市河道管理局已经退休的原负责此段管理的韦所长作为当时市河道局派人在现场监督指导维修参与人证实,当年的维修建设工程确实是该市河道局派人现场指导的。维修后“省市长江河道管理局的局长,也都来现场检查验收过”。

芜湖市自然资源局执法支队一位副支队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我们是根据安徽省的‘1515’规定,排查出天门山景区的违建的。”所谓“1515”规定,是2018年6月安徽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中的相关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开展“禁新建”“减存量”行动,即在长江沿岸1公里内禁止新建项目,严控5公里范围内新建项目,严管15公里内新建项目。该文件中还要求,全面治理“散乱污”企业,即对不变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等行为的企业,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

李传荣说:“无论从上述哪一条上看,我们都不是应该被关停或拆迁的对象。”

就天门山景区建筑物被强拆的相关情况,芜湖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副主任谢某称:“我们接到上级通知,不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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