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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企业服务局)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2021/11/27 13:16:42 浏览:344

来源时间为:2020-12-31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共同实施)机构

1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1.《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2.《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投资与技术进步科、市财政局

2

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1.《安徽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2142号)第十九条:省经信委对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审查负责,会同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审定实施方案、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2.《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经信科技〔2014〕130号)第四条: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联合负责全省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根据自己的职能支持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形成共同推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协调互动工作机制。各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主管部门联合负责本区域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经信局投资与技术进步科

3

省级新产品鉴定推荐

1.《安徽省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条例》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市场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技术信息引导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科技成果所有者或持有者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或以其它方式,与企业合作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引导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开发科技成果,实行技术、工业、贸易一体化经营,并将联合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优先纳入重点项目计划。

2.关于印发安徽省新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科技函〔2017〕880号)。

市经信局投资与技术进步科

4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初审转报

省经信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明电〔2016〕94号):二、申报推荐程序:(2)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按照《管理办法》和申报条件要求,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认真审核,择优推荐。三、有关要求:3.各市、直管县经信委于8月11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的示范基地测评情况表(加盖公章)、被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电子版和纸质件一式四份报送省经信委民企合作处,逾期不再补报。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

5

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企业奖补初审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一、支持高端制造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标准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单个企业标准奖补总额最高可达150万元。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

6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初审转报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的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2〕197号):三、具体要求(一)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管理,健全服务规范,引导示范平台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服务质量保证制度、服务登记制度,服务评价制度,践行公益责任,不断提高服务满意度。已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生产建设兵团)要将示范平台纳入其中,完善服务功能,尽快实现互联互通和规范管理。(二)建立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服务标准及评价指标,依据示范平台服务绩效,给予服务奖励或政策扶持,促进优质服务平台的发展,集聚更多服务资源为中小企业服务。建立和完善示范平台服务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监督电话,接受企业投诉和社会监督。(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示范平台的宣传,创造有利于示范平台发展的舆论氛围。组织示范平台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

7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补初审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五、支持服务型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

8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初审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意见》(皖政〔2018〕46号)、《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五、认定程序: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照申报分配名额,组织指导辖区企业申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市财政局

9

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补初审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的意见》(皖政〔2018〕46号)、《安徽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五、认定程序: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照申报分配名额,组织指导辖区企业申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1万元。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市财政局

10

省产业集群专业镇重点企业投资专项资金项目初审转报

《关于做好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征集工作的通知》(皖经信技改函〔2015〕1145号):二、项目的申报重点及条件(一)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1.安徽省专精特新类中小企业投资项目。(2)省产业集群专业镇重点企业投资项目。四、申报程序及要求2.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行文报省经信委。其中,煤炭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非煤矿山安全技改专项经费项目由项目单位向所在市经信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非煤矿山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关市经信委、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预审查,初选后行文上报省经信委(符合条件的省级项目单位直接提出申请)。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市财政局

11

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认定初审转报

1、《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照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市、直管县经信委提出推荐意见,报省经信委。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市财政局

12

省成长型小微企业奖补初审转报

1、《安徽省成长型小微企业评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根据认定条件和标准,按照属地原则对申报企业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市、直管县经信委提出推荐意见,报省经信委。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省认定的专精特新和成长型小微企业,每户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1万元。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市财政局

13

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初审转报

1、《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二、申报程序: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委。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根据申报条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推荐上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市财政局

14

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奖补初审转报

1、《安徽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管理办法》二、申报程序:各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经信委。各市、直管县经信委根据申报条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择优推荐上报。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1万元。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市财政局

15

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初审转报

1、《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服务〔2017〕309号,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省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五、支持服务型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市财政局

16

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补初审转报

1、《安徽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皖经信中小服务〔2017〕309号,第四章:认定程序第十三条市、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委依据本办法负责本地区省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五、支持服务型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1万元。

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发展科、市财政局

17

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奖补初审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3号)二、支持智能制造……经省认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

市经信局投资与技术进步科、市财政局

18

工业机器人购置奖补初审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8〕55号)五、加强推广应用……对年度购置10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对年度购置10台以下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机器人费用的15给予奖补,最高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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