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德恒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德恒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此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震国
见证律师:
罗元清
见证律师:
李思源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