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芜湖 > 资讯杂谈 > 正文

新广告法:芜湖市工商局解读不能逾越“广告红线”芜湖新闻

发布日期:2015/10/12 20:39:30 浏览:1541

9月1日起,我国新修订的《广告法》将正式实施。新法与现行广告法相比有哪些改变?对原来的内容和规定作出了怎样的扩充和细化?芜湖市工商部门为您带来全方位解读。

新法“十大特色”备受市民关注

根据新《广告法》修订的内容,此次修改可以概括为“十大特色”。内容包括:一是充实和细化广告内容准则;二是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三是新增广告代言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的规定;四是严控烟草广告发布;五是新增关于未成人广告管理的规定;六是新增关于互联网广告的规定;七是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八是增加公益广告,扩大广告法调整范围;九是明确和强化工商机关及有关部门对广告市场监管的职责职权,明确以工商机关为主、各部门分工配合的管理体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十是提高法律责任的震慑力。

新《广告法》一经问世,就被冠以“史上最严厉的广告法”标签。市工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新《广告法》加强了广告市场监管力度,对促进我市广告市场环境健康有序发展奠定了基础。

加大虚假广告处罚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过罚相当”原则,新法区分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节,对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如发布虚假广告、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等,设定了较重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加大了打击力度。规定“涉假”广告出现,处罚款由过去的1到5倍,变为现在的3到5倍;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新法颁布加大了罚款的额度,对情节严重的广告违法行为增加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增加了信用惩戒,规定有关违法行为信息要记入信用档案等。同时,新法强化了对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此,我市业内人士解释称,传媒是广告主体的最后一道关卡,如果能做好把关,有效遏制违法广告流出,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保护,反之则是不利。因此,传媒业在发布广告时也承担着重要责任,对该类平台做出严格规定,也是加大监管力度的表现。

“亮剑”直指问题突出行业领域

据悉,此次对互联网广告有了规定,如互联网广告应一键关停,电子邮件未经同意不能发送。但据业内人士介绍,互联网广告形态很多,技术性比较复杂,具体问题在广告法一部法律中不可能一一体现,之后还要专门出台一个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这在新《广告法》里有所解释。

此外,街头小报,垃圾信息不断涌出的网络平台,都是夸大疗效的保健品广告“重灾区”。此次,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新法中增强了关于保健食品准则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新修订的《广告法》与旧版相比,增加了对药品广告准则的规定,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同时药品广告必须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同时,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

同时,新法中对烟草广告的监管力度也更为严厉,明确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的内容。

最新资讯杂谈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