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安师大法学院副教授、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陆在春认为,一般而言,由人饲养的犬只属于其主人的财物。如果犬只遭到他人的攻击导致伤亡,加害人可能要视其情节承担一定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或者是治安违法责任。
陆在春说,在司法实务中,争议双方若选择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可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之规定对于情节较轻的类似纠纷做调解处理。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视情况对涉嫌违法的当事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该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若承办人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回避。此案中,加害人对犬只死亡是否存在主观故意、犬只主人的养犬行为是否符合《芜湖市养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以及公安机关在处警中是否存在程序瑕疵等因素,都关乎此案中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的最终厘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