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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发布日期:2016/10/13 7:01:55 浏览:3637

重要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相关负责人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部门负责人保证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已对本期债券发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充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作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说明。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释义

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指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人民币8亿元的2012年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承销商:指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指主承销商为本次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各自承销本期债券的份额承担债券发行的风险,在发行期结束后,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芜湖高新区、高新区:指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担保人、芜湖建投:指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担保函:指担保人以书面方式为本期债券出具的债券偿付保函。

募集说明书:指《2012年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摘要:指《2012年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

元:指人民币元。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及政府指定的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第一条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2〕3473号文件批准公开发行。

第二条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芜湖市芜繁路鲁港新镇7-10号

法定代表人:胡艳

联系人:姚忠举

联系地址:芜湖市芜繁路鲁港新镇7-10号

电话:0553-3023818

传真:0553-2245080

邮编:241002

二、承销团

(一)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6楼

法定代表人:薛荣年

联系人:史超、左晨光、宋红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17层

电话:010-88091597、0755-82707054

传真:010-88091796、0755-82707748

邮编:100033

(二)副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全、杨莹、张慎祥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电话:010-85130653

传真:010-83130542

邮编:100010

(三)分销商

1、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人:叶凡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电话:010-88085136

传真:010-88085135

邮编:100033

2、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刘婷婷

联系地址:江苏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电话:021-50586660-8575

传真:021-58201342

邮编:213003

三、担保人: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中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刘杨

联系人:陶郝杰、汪守安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九华中路200号

电话:0553-5992127

传真:0553-5992125

邮编:241000

四、托管人

(一)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法定代表人:刘成相

联系人:田鹏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0号

电话:010-88170738

传真:010-66168715

邮编:100032

五、审计机构: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层922-326室

法定代表人:肖厚发

联系人:储召忠、何刚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荣事达大道100号

电话:0551-2636311

传真:0551-2652879

邮编:230001

六、信用评级机构: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20层2001

法定代表人:关建中

联系人:谷蕾洁、乔薇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A座29层

电话:010-51087768

传真:010-84583355

邮编:100016

七、发行人律师:安徽仝人律师事务所

住所:芜湖市九华山路302号

负责人:朱长华

联系人:朱长华

联系地址:芜湖市九华山路302号

电话:0553-3875210

传真:0553-3875210

邮编:241000

八、偿债基金账户监管银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新芜支行

住所:中和新村1号楼11-13号

负责人:沈笑阳

联系人:沈笑阳

联系地址:芜湖市新芜路147号

电话:0553-3817734

传真:0553-3817734

邮编:241000

第三条发行概要

一、发行人: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2年芜湖新马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2芜湖新马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8亿元。

四、债券期限和利率:本期债券为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至第7年末分别按照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票面年利率为7.18(该利率根据Shibor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78确定,Shibor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五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4.40,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五、发行价格:本期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六、债券形式及托管方式:实名制记账方式。投资者认购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一级托管账户登记托管。

七、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

八、发行范围及对象: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均可购买(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九、发行期限:本期债券的发行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至2012年11月20日。

十、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2年11月14日。

十一、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限内每年的11月14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二、计息期限:自2012年11月14日起至2019年11月13日止。

十三、还本付息方式:每年付息一次,同时设置本金提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至第7年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最后5年每年的应付利息随当年兑付的本金部分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四、付息日: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1月14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五、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5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14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十六、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债券托管机构办理。

十七、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十八、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为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十九、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十、信用级别: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

二十一、流动性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本期债券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二、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金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承销方式

本期债券由主承销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销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承销团采取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

第五条认购与托管

一、本期债券采用实名制记账式方式发行,投资者认购的本期债券在债券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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