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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2020】43号)

发布日期:2020/12/12 19:55:37 浏览:637

来源时间为:2020-11-16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内容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无市监罚字〔2020〕552号

无为县姚沟镇巫翅翔食杂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无为县姚沟镇巫翅翔食杂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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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翅翔

经查明,2020年9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姚沟新街的无为县姚沟镇巫翅翔食杂店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标注“幸运,红烧排骨面,制造商:镇江幸运食品有限公司(代号:镇江),产地:江苏省镇江市,保质期:六个月,生产日期及批号见包装袋背面右下方”等字样方便面4袋待售。上述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是2020年4月在无为市幸运经销商处购进的,一共购进了5件,合计240袋,进价是0.75元每袋,对外售价是1元每袋。截止案发前,当事人已卖出236袋,剩余4袋被执法人员当场查获,违法经营额240元,违法所得59元。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将上述食品现场进行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9元;罚款1941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9日

2

无市监罚字〔2020〕553号

无为县将军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无为县将军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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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业平

经查明,2020年9月28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对位于无为市姚沟镇南湖行政村的无为县将军超市检查时,发现货架上摆放有标注“香脆腰果饼,产品标准代号:GB/T20980,保质期:10个月,生产日期:见封口处附近,”等字样饼干共0.96千克,上述食品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陈述其于9月从无为来的送货车处购进的,共计购进了一包重0.96千克,购进价格是24元每千克,对外出售价格为28元每千克。截止案发前,尚未对外售出。违法经营额26.88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将上述食品现场进行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9日

3

无市监罚字〔2020〕554号

无为县皇冠饼屋违法经营食品案

无为县皇冠饼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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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明

经查明,2020年7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南大街17号门面的现场检查,发现其食品处理区货架上摆放有一盒标注为安徽巧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颜巧语”食品,该食品外包装标注产品名称:厚麻将,产品规格:32张/盒,生产日期:2019.1.10,保质期:12个月,现场清点剩下二十八张,负责人陈述另外四张麻将食品已被使用,至执法人员检查时止,上述麻将食品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陈述该食品进价19元/盒,主要是顾客订购带麻将食品的蛋糕时,作为装饰品连同做好的蛋糕一块销售给顾客,不单独销售,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麻将食品销毁,并张贴召回公告,对销售出去的带麻将食品的蛋糕进行召回,没有顾客退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罚款5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9日

4

无市监罚字〔2020〕555号

无为县无城阿胖酒楼违法经营食品案

无为县无城阿胖酒楼

陈哲

经查明,2020年7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无为市无城镇礼拜寺巷的无为县无城阿胖酒楼现场检查,发现其厨房调味品摆放区置有半袋无盖标注为天津市利民调料有限公司制造的利民?蒜蓉辣酱,该调味品外包装标注净含量:450克,保质期:未开封18个月,生产日期:见包装侧封标示,在其侧封发现标示20170822字样,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刻,已超过保质期限。当事人陈述上述利民?蒜蓉辣酱为店堂厨师朱某于2020年6月20日从其原先工作过的一已歇业饭店处带至当事人店中。2020年7月16日,当事人将该辣酱用于后厨日常使用,主要用于烧制炸酱菜品,至执法人员检查之日,累计使用一次,该菜品免费赠送顾客消费,无违法所得。当事人陈述该辣酱市场销售价格为5元每袋,执法人员检查后当事人将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辣酱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6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9日

5

无市监罚字〔2020〕556号

赵保华无证无照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赵保华

经查明,2020年10月13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无城镇学府春天3幢117-121室的三品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在检查现场发现该培训机构内有食堂,正在提供就餐,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陈述2020年7月份接手孔博教育培训机构之后装修了2个月,2020年9月份正式开始经营。开业后因《办学许可证》在教育局还未审批下发,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0年10月份,当事人开始使用食堂,给单位员工提供免费就餐。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使用食堂,无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0日

6

无市监罚字〔2020〕557号

无为市开城芳芳护肤小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无为市开城芳芳护肤小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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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芳芳

经查明,2020年9月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在当事人“无为县开城芳芳护肤”经营场所内货架上发现摆放有标注“嫩”、“三草两木”等字样的“毛孔净澈祛角质水”产品(净含量:50ml)1瓶待售,标注“润”、“三草两木”等字样的“极之兰水润保湿洁面慕斯”产品(净含量:50ml)2瓶待售,上述产品瓶体标签均未见厂名、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和有效使用期限,也未见说明书。当事人无法提供产品的进货票据和销售记录,涉案产品货值共292元,违法所得20元。案发后,当事人立即将上述两种产品予以下架停售。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八条;警告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0日

7

无市监罚字〔2020〕558号

无为市开城女人缘商店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案

无为市开城女人缘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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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云

经查明,2020年9月2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对当事人“无为市开城镇女人缘商店”经营场所进项检查,现场发现标注“Annabella”、“AngelAqua”、“ExpertHydrated”、“FacialMask”等字样的产品2盒待售。上述产品的的外包装上未见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标签信息,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合法购进验收记录、票据及检验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陈述上述产品均为进口的化妆品,都是面膜产品,是在2020年7月份以95元/盒的价格从合肥大市场购进,以120元/盒的价格对外出售。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进口面膜产品的进货票据、检验报告、进货企业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截至案发,上述进口面膜产品以对外销售销售2盒,货值480元,违法所得50元,无进销记录可查。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涉案进口面膜产品2盒;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元;罚款人民币15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0日

8

无市监罚字〔2020〕559号

无为县美食林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无为县美食林超市

季启球

经查明,2020年10月10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位于无为市泥汊镇福成行政村的无为县美食林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有待销售的“宇仔”牌调味面制品2袋,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734112405191,执行标准号:Q/QHD0001S,生产日期:见喷码,保质期:120天,产地:安徽滁州,制造商:全椒县豁达食品厂,产品类型:调味面制品,产品外包装未见生产日期。当事人陈述待销售的上述“宇仔”调味面制品是从无为批发商处购买的,共计2袋,成本1元每袋,售价1.5元每袋,涉案货值共计3元。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还未销售,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物品现场进行下架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徽商银行芜湖无为支行,地址:无城镇二坝路市政府隔壁,帐号:1102401021000007967。

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1日

9

无市监罚字〔2020〕560号

无为县王会玉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

无为县王会玉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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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会玉

经查明,2020年10月21日,无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在当事人无为县王会玉超市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2盒“迎驾银星贡酒”白酒,上述白酒的外包装上均标有生产厂家:安徽迎驾贡酒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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