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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5 15:43:25 浏览:227

来源时间为:2022-10-27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10月17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安徽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全面完善全市消防安全责任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消防安全工作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将地方消防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逐步增加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主体责任,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

第二章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以及省、市有关消防工作规定。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

(三)在立法权限内针对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消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消防方面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四)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五)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宅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六)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统筹城乡消防发展,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八)定期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站)和政府专职消防队(站)。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公益属性,采取招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站)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

(十)组织和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一)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发展消防公益事业。加强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工作和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成立消防工作站,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的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四)建立专职消防队、村志愿消防队和社区微型消防站,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三至第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九条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难点消防安全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其他负责人应当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应当加强事后监管,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将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以及执行法规标准等方面配合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工作。教育、经信、民政、住建、商务、文旅、卫健、邮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做好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其他部门根据需要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落实政府消防安全管理议事协调机构职能,按程序开展消防安全警示、挂牌、约谈等职责,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一)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组织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依法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一定数量的一般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依法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实施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宣传部门负责引导市级新闻媒体把握正确的消防宣传导向,协调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宣传报道;协调市级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负责政策性粮食收储经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粮食系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市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发布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指导协调森林火灾防治工作。

(五)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制定消防安全教育计划;将消防技能培训纳入教育教学内容,督促、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公安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安派出所对《安徽省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单位界定标准》确定的单位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依法办理涉及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拘留案件。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登记管理,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出租屋的日常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消防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受案调查处理;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查处、清拖小区外围道路、市政道路与小区出入口连接处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车辆。

(七)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社会福利机构落实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

(八)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未经审查擅自施工、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及未经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依法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补充完善市管道路市政消火栓建设;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性文件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消防车通道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申报并使用专项维修资金;配合公安和消防等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堵塞及占用消防车通道等违规行为的督查检查;依法对城镇燃气场站实施安全监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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