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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芜湖市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11/11 4:53:47 浏览:497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未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原标题: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芜市建(行)罚决字〔2014〕20-2号

当事人:崔恒明

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北路16号306室

经查:芜湖市九鼎建材有限公司2014年8月26日至2014年10月16日供应给早映绿城、滨江花园、江北纬一路、纬二路、红旗路、曙光路工程的强度等级为C15、C25、C30的商品混凝土均未按《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10)第9.2.1条中“常规品应检验混凝土强度、拌合物坍落度和设计要求的耐久性能”之要求进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之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中,施工单位未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芜湖市九鼎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情节,现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5万元(拾伍万圆)整的罚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现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处单位罚款数额7.5的罚款即人民币10500元(壹万零伍佰圆)整。以上罚款决定,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徽商银行芜湖分行北京路支行(户名:芜湖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101601021000008125)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且未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3月9日

芜湖市住房和城乡建委行政处罚款的缴纳程序:

由被处罚人持我委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至徽商银行芜湖分行北京路支行(户名:芜湖市财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1101601021000008125),缴后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共五联)第四联单据返还给我委,我委确认其已缴款,将第四联收下存档,并在第五联上盖公章后返还给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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