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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霸王餐”想吃不容易-上海到芜湖机票

发布日期:2016/1/6 18:17:54 浏览: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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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霸王餐”想吃不容易2013-12-0209:13:08来源:(合肥)分享到

买了机票不付钱,代购售票处不干了。近日,芜湖一公司因吃机票“霸王餐”被告上法庭,该公司被判须为此买单。


2012年6月5日,芜湖某机票售票处与芜湖某公司签订了《机票月结协议》一份,约定该公司委托售票处为其提供办理代购所需的国内、国际机票的相关业务服务,双方结算周期为月,本月结算上月月初至月末的账款,协议有效期为一年。


协议签订后,售票处持续按照该公司的委托购买机票。2012年8月,该公司再次委托售票处购买机票,售票处为其办理了票款共计人民币39440元的机票。2012年9月,售票处找该公司经办人李某索要机票款,李某总是说他在新疆或是东北等外地,等回芜湖就付票款,但迟迟未付。其后,售票处找到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索要机票款,然而该公司在2013年1月24日支付7730元后,便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余款31710元,故售票处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了法庭。


镜湖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芜湖某公司当庭辩称,前期几笔机票确实是因本公司的员工乘坐所支出,已经支付。现尚欠的款项31710元所购买的机票中,乘机人只有李某一人是公司员工,其他乘机人均不是公司员工,故拒不支付机票款。


法庭调查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机票月结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芜湖某机票售票处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定购了机票,被告理应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机票款,现被告无故拖欠,其行为已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对原告的给付拖欠31710元机票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因上述航行线路中或有李某参与、或有公司其他股东参与,且李某作为协议的经办人也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所以对该辩称意见不予采信。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大江晚报记者饶剑)


作者:大江晚报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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