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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往南京途中客车发生故障一家人遭遇“人在囧途”-上海到芜湖机票

发布日期:2016/1/2 7:23:44 浏览:543

阿明(化名)一家人从芜湖前往南京途中,因客运车辆发生故障,他们错过了在南京南站订好的高铁。某客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公司认为阿明一家重新购买的机票提高了航空等级和待遇,属恶意扩大损失。

原标题:客车途中出故障一家人遭遇“人在囧途”

阿明(化名)一家人从芜湖前往南京途中,因客运车辆发生故障,他们错过了在南京南站订好的高铁。为赶时间,阿明一家换乘另一车次,但当他们急匆匆赶到上海浦东机场时,还是错过了事先订好的航班。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这起现实版“人在囧途”引起的纠纷画上了句号。

当日8:40,阿明一家乘坐某客运公司由芜湖发往南京南站的班车,车辆行驶至离南京27公里处发生故障。后客运公司就近调派另一车辆。这期间耽误了一段时间,致阿明错过已经购票的11:16由南京前往上海的高铁。

为赶时间,阿明一家为换乘另一车次而支付车票款338元。但即便如此,阿明一家最终仍旧错过已经购票的15:50由上海浦东飞往三亚的飞机。这次航班机票是阿明事前通过网上购买的,折扣较低,当天无法退、改签,为不耽误行程,阿明一家只好购买当天其他时间的航班,换乘航班而支付机票款5080元。

其间,因办理航班退费手续,阿明收到退款160元。后阿明为一家人的损失和某客运公司交涉,未能得到令其满意的答复,双方不欢而散。阿明遂起诉某客运公司,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5258元。

一审法院对阿明要求赔偿机票损失4920元(机票款5080元扣除退费16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因错过预订高铁仍可改签而无需重新购票,一审对高铁票款338元的损失诉求予以驳回。

某客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公司认为阿明一家重新购买的机票提高了航空等级和待遇,属恶意扩大损失。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某客运公司的客车出现故障致使阿明一家迟延到达南京,其理应承担该案的违约责任;现有证据表明,阿明一家因客车延误错过已订好的航班后,当天另行购买无法享受折扣优惠的机票,符合常理,并非恶意扩大损失,遂驳回某客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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