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进行处置的计划
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合计出资17.8亿元,共同受让上市公司账面原值为18.75亿元的应收账款。除此之外,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萍乡富海暂无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进行处置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资产、业务进行处置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资产、业务处置,萍乡富海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根据上市公司实际需要对董事会、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但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条款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但为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促进上市公司长远、健康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未来12个月内对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等进行调整的可能。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第七节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一、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
1、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第一大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2)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第一大股东之间完全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的资产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
(2)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第一大股东违规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上市公司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第一大股东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第一大股东兼职;
(5)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6)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
4、保证上市公司的机构独立
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与第一大股东的机构完全分开;
5、保证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
(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上市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2)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二、同业竞争及相关解决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承诺:
将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上市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若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产生竞争的,将以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经营相竞争的业务、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将相竞争的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转让予上市公司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如尚不具备条件转让上市公司,则将相关业务和资产委托给上市公司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转让予上市公司。
三、关联交易情况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明确约定,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披露,其关联交易价格也将严格依照市场经济原则,采取市场定价确定交易价格,充分保证上市公司的利益及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第八节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除华锐风电与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及上市公司原股东出具的《转增股本承诺函》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如下: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管理人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进行资产交易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情况。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管理人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进行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更换的情形,也不存在对拟更换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补偿或其他类似安排的情形。
四、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除本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管理人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2014年11月27日,*ST锐电刊登关于股票停牌的公告,上市公司因有事项需向相关股东核实,上市公司股票自2014年11月27日起停牌。上市公司公告,其股东开始进行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宜。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停牌前6个月内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主要管理人,以及上述人员的其直系亲属在上市公司停牌前6个月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十节财务会计资料
萍乡富海成立于2014年12月,尚无财务数据。
萍乡富海执行事务合伙人芜湖富海最近三年的财务数据如下(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2、利润表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第十一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报告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提交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萍乡富海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2、芜湖富海营业执照、合伙协议
3、东方富海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4、芜湖富海最近三年财务报告
5、上市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6、华锐风电与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签订的《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7、上市公司部分股东签署的《转增股本承诺函》
8、萍乡富海出具的《承诺函》(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
9、萍乡富海出具的《承诺函》(关于同业竞争)
10、萍乡富海出具的《承诺函》(关于关联交易)
11、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备置于*ST锐电、萍乡富海,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肖群
2015年1月6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肖群
2015年1月6日
*ST锐电/华锐风电/上市公司
指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萍乡富海
指
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大连汇能
指
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萍乡富海
芜湖富海
指
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东方富海
指
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大连重工
指
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指
萍乡富海出资14.8亿元、大连汇能出资3亿元,合计17.8亿元资金,共同受让上市公司账面原值为18.75亿元的应收账款;上市公司部分股东放弃转增股份并将相应股份合计144,000万普通股让渡给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按照受让应收账款的比例分别取得相应股份,其中萍乡富海取得119,730.34万股普通股。
《转增股本承诺函》
指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
《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指
《华锐风电与萍乡富海及大连汇能应收账款转让协议》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企业名称
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
萍乡市安源区牛角坪国鑫综合大楼372室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执行事务合伙人
东方富海(芜湖)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肖群)
认缴出资额
50万元
营业执照号
360302310005808
税务登记证号
360302322532050
经营范围
投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