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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持有股份限售期限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7/3/26 9:19:32 浏览:13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前的全体股东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按照该承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前全体发起人股东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所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份将于2014年1月13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于2014年1月9日收到?起重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起重”)、北京天华中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中泰”)和FUTUREERIALINVESTMENTLIMITED(以下简称“FUTURE”)、北京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能”)提交的《股份锁定承诺函》或《股东股份锁定承诺函》,上述4家股东决定延长其所持公司限售股股份的限售期限。其中:重工起重、FUTURE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677,960,000股、480,000,000股的股份限售期延长12个月;天华中泰、华丰能承诺自2014年1月13日起,将所持公司480,000,000股、120,000,000股股份限售期延长24个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关于股东延长股份限售期限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2)。

公司于2014年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40084号)。因公司其它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在上述期间,公司暂不能办理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的相关事项。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关于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003)。

公司前期已对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股份让渡相关事项进行了多次披露。公司已于2014年12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公告编号:临2014-112),按照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下简称“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2014年12月31日,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已完成,除重工起重之外的其他21家发起人股东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取得的合计1,440,000,000股转增股份已划转(记入)至萍乡市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大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中;目前,富海新能持有公司1,197,303,37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19.85;大连汇能持有公司242,696,630股股份,持股比例为4.02。公司于2015年1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股权结构变动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临2015-001)。

根据富海新能、大连汇能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以及公司发起人股东出具的《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关于转增股本等事项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现将公司相关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限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目前,富海新能持有公司1,197,303,370股股份,大连汇能持有公司242,696,630股股份。根据富海新能、大连汇能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富海新能、大连汇能承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票登记至本合伙企业股票账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2014年12月31日,公司相关发起人股东于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后取得的转增股份已划转(记入)至富海新能、大连汇能的证券账户(股东账户)中。)

二、重工起重在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前持有公司677,960,000股股份,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获得338,980,000股转增股份,目前,重工起重共持有公司1,016,940,000股股份。重工起重在其出具的《承诺函》中提到:重工起重属于国有控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股份让渡事宜将报请相关国资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重工起重通过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获得的338,980,000股转增股份,将先行让予由重工起重及投资人共同指定的机构或企业代为管理。根据重工起重出具的《承诺函》,重工起重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或之前不减持其在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前所持有的677,960,000股公司股份。

三、目前,天华中泰持有公司480,000,000股股份,FUTURE持有公司480,000,000股股份,西藏新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公司420,000,000股股份。根据上述3家股东出具的《承诺函》,上述3家股东承诺于2016年6月30日或之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四、目前,北京新能华起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公司291,000,000股股份,拉萨开发区富鼎顺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4,000,000股股份,萍乡瑞华丰能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42,800,000股股份,RININVESTMENTLIMITED持有公司120,000,000股股份,西藏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3,400,000股股份,西藏新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3,400,000股股份,西藏林芝鼎方源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持有公司110,400,000股股份。根据上述7家股东出具的《承诺函》,上述7家股东承诺于2015年减持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30。

五、目前,华丰能持有公司120,000,000股股份,根据公司2014年1月9日收到的华丰能出具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华丰能承诺于2016年1月13日前不减持公司股份。

公司后续将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和监管要求,在股东所持限售股股份上市流通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1月7日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ST锐电

股票代码:601558

信息披露义务人:萍乡市富海新能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主要营业场所:萍乡市安源区牛角坪国鑫综合大楼372室

通讯地址:萍乡市安源区牛角坪国鑫综合大楼372室

股份权益变动性质:增持

签署日期: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行为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冲突。

三、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锐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ST锐电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第一节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1、萍乡富海的合伙人名称及出资结构

(1)萍乡富海目前的合伙人名称及出资结构

(2)萍乡富海工商变更后的合伙人名称及出资结构

目前,萍乡富海正在办理工商变更手续,引入新的有限合伙人,工商变更完成后,萍乡富海认缴出资额变更为14.8亿元,合伙人名称及出资结构如下:

工商变更完成后,萍乡富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不发生变化,上述增资的有限合伙人出资已经到位,截至本报告签署日,工商变更尚未完成。

2、芜湖富海情况介绍

(1)芜湖富海基本情况

芜湖富海为萍乡富海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如下:

(2)芜湖富海合伙人名称及出资结构

芜湖富海的合伙人名称及出资结构如下:

东方富海为芜湖富海普通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其股权结构如下:

陈玮持有东方富海43.5的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为芜湖富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芜湖富海及萍乡富海。

(3)芜湖富海的主要对外投资情况

芜湖富海投资的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3、其他有限合伙人情况

萍乡富海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情况如下:

(1)上海芮于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深圳市大马化投资有限公司

(3)新余敏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4)梁宝川

梁宝川,男,身份证号码,15020419710503****,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讯地址,北京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a座1918室。

(5)萍乡市鑫悦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舒小莉

舒小莉,女,身份证号码,42060319780407****,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数码时代大厦A座2501室。截至本报告出具日,舒小莉已退伙,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舒小莉将不再为萍乡富海有限合伙人。

4、萍乡富海的控制关系

5、萍乡富海实际控制人情况

陈玮持有东方富海43.5的股权,为东方富海第一大股东,萍乡富海实际控制人。

陈玮,男,身份证号码:62010219641025****,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博士学位。陈玮曾先后任担任深圳市创业投资同业公会会长、深圳创新投资集团总裁等职务,具有丰富的投资基金任职背景。

陈玮投资的核心企业如下表所述: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业务及财务状况

萍乡富海成立于2014年12月8日,主营业务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目前除本次权益变动外,无其他投资。

萍乡富海由于成立时间较短,尚无财务数据,芜湖富海为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主要财务指标见下表,具体财务数据详见“第十节财务会计资料”。

单位:元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5年内的违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萍乡富海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肖群,担任萍乡富海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男,身份证号码,44030119671102****,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学历。肖群先生具有多年实业与资本市场工作经历,在风险控制及投资领域均有丰富经验。曾就职于深圳市莱茵达集团及甘肃汇凯集团,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资产保全部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2007年至今,任东方富海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萍乡富海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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