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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发布日期:2023/6/7 17:08:14 浏览:142

来源时间为:2023-4-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转增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7元

每股转增股份0.20股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2023年4月6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7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股。公司不送红股。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24,800,051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3,696,013.77元(含税),拟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转增合计24,960,01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预计增加至149,760,061股。公司不送红股。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和资本公积金转增总额。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富春转债”于2022年12月29日进入转股期。截至2023年5月12日收盘后,因“富春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24,801,960股。因“富春转债”自2023年5月15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公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3年5月12日收盘后的总股本一致。

本次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24,801,96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7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20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3,696,529.20元(含税),转增24,960,392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149,762,352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何培富、何璧颖、何壁宇、芜湖富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勤慧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7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之规定计算纳税,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实际税负为10,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43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243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43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

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27元。

五、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六、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49,762,352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每股收益为1.09元。

七、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53-5710228

特此公告。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2022年度)

债券受托管理人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二二三年五月

重要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受托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等相关公开信息披露文件、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编制。国元证券对本报告中所包含的从上述文件中引述内容和信息未进行独立验证,也不就该等引述内容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国元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国元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一节本期债券情况

一、核准文件及核准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已经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染织”、“公司”、“发行人”)2021年10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2021年11月16日召开的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2年2月1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予以修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关于核准芜湖富春染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13号),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570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87.12万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6,312.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30Z0151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192号文同意,公司57,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7月25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富春转债”,债券代码“111005”。

二、本次发行主要条款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7,0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570万张(57万手)。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可转债存续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6月23日(T日)至2028年6月22日。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0.30、第二年0.50、第三年1.00、第四年1.50、第五年1.80、第六年2.50。

(六)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5)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2年6月29日,(即T 4日)起满6个月后的第1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22年12月29日至2028年6月22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V:指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一股的整数倍。转股时不足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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