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费用补贴、贷款利息(或资金占用成本)补贴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补贴专户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七章监管
第二十七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每季度不少于1次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承储企业所在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助做好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在监督检查中,对承储企业存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问题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十九条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第三十条承储企业对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全责。应建立健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上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收支储存及质量情况报表。发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对危及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及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
第八章处罚
第三十一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承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库存数量不足,虚报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账实不符的;市级成品粮油储备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要求的;
(二)轮换时间超限等问题,发现1次,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累计发现2次,取消当季补贴;累计发现3次,取消其承储任务;
(三)发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取消其承储任务,并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四)将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用作抵押、担保、抵债和其他用途,以及将其作为清偿债务的其他行为,取消其承储任务,并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五)拒绝、阻扰、干涉、不配合或拒不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1次,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2次及以上取消其承储任务。
第三十二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和其他相关部门不依法履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和监督职责的,按照《安徽省粮食储备管理失职失责行为调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案件,按照《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安徽省粮食和储备部门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市成品粮储备实行市、县分级储备模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可参照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成品粮储备任务。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按职责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相关上位法规定或承储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7年11月20日芜湖市商务局(粮食局)、芜湖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芜湖市分行出台的《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级成品粮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芜粮调联〔2017〕4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