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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法院发布2017年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日期:2018/2/12 8:34:40 浏览:697

5日起至全部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裁判结果

镜湖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交行营盘山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娄朝曦经济损失25647.5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自2016年5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交行营盘山支行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交行营盘山支行有义务保证娄某在涉案银行卡内存款的安全,并保障交行银行卡的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同时承担伪卡的识别功能,在交行营盘山路支行未能证明涉案存款转账、取现系娄某违约造成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交行营盘山支行对娄某的损失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经济活动的飞速发展,银行卡支付变为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交易量的增长也带来了银行卡盗刷案件大幅增长。本案中,娄某在损害结果发生后,及时通过本人手持卡片拍照、电话报警等手段固定证据,并提供盗刷行为发生时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盗刷行为发生地与其本人所在地距离遥远的事实,有力地证明了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娄某不仅保护了自身权益,也为持卡人应对盗刷树立了榜样,提供了借鉴性极强的具体案例。

7、上诉人左某与被上诉人安徽中天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劳动争议案

芜湖中院民一庭审判,合议庭成员邓侠、吕斌、史李寅

一、基本案情

左某自2008年4月起在中天服饰公司工作,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会保险。因环保问题,芜湖市人民政府要求中天服饰公司从旧址迁出。2015年2月2日,中天服饰公司向员工发放《关于老厂区搬迁计划的通告》,鼓励员工前往新厂区继续工作,承诺新厂接收所有人员前往工作,福利待遇按三山现行规定执行,新厂提供宿舍,双职工提供夫妻房等。新厂区位于三山区,与老厂区相距18.8公里,乘坐市内公交车可以到达。因左某不同意前往新厂区工作,中天服饰公司遂于当月12日向其出具一份《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2015年春节假期结束后,中天服饰公司厂房整体搬迁至三山区。后左某向镜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中天服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1000元及失业金。该仲裁委裁决中天服饰公司支付左某经济补偿金18503.1元、失业金2028元。中天服饰公司不服,遂成讼。

二、裁判结果

镜湖区法院审理认为:中天服饰公司搬迁系因环保问题应政府要求而为,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左某拒绝前往新厂区工作,应视其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左某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领取失业保险金不予支持。左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天服饰公司搬迁后,为员工提供了厂车、宿舍等便利条件,本案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公司在搬迁前已征询员工意见,左某拒绝,向中天服饰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故中天服饰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中天服饰公司在左某在职期间依法为其购买了社会保险,但因左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法定条件,中天服饰公司无须赔偿其失业金损失。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企业作为市场经营主体,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方式,对内部资源进行调整,比如人员的调动和工作地点的变动,以更好地应对市场竞争。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产生劳动者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之间的冲突。因此,应对企业调整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正当性进行审查。一是必要性,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的变动确实为生产经营所必要;二是合理性,也就是调整后工作岗位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方面没有不利的变更,不给劳动者履行合同造成困难;三是正当性,即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变动的目的是正当的,其结果也是社会一般观念所能接受的。本案中,中天服饰公司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的环保政策要求,从保护生态环境、服务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而将厂址搬迁,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8、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芜湖中院民三庭审判,合议庭成员徐胡龙、杨洋、王昌敏

一、基本案情

芜湖市六朝居老面馆系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陈金桢。六朝居老面馆分别于2002年3月21日、2008年7月7日,依法登记注册了第1735922号图文组合商标以及第4389013号文字商标。2014年6月23日、6月30日,陈金桢在市法信公证处公证了两份《声明书》,声明陈金桢自愿将其拥有的上述两个注册商标转让给陈某某。陈金桢于2014年10月4日因病去世。

王某某系陈金桢的配偶,宋某某系王某某之子(陈金桢的继子)。2014年8月31日,陈金桢将芜湖市六朝居老面馆自愿转让给宋某某。其后,陈某某与王某某、宋某某就案涉两个注册商标的归属发生争议。

二、裁判结果

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两个《声明书》中虽未约定转让商标的价格,但不能当然得出为无偿赠与的结论。案涉注册商标系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针对案涉的《声明书》,王某某一直误以是对《加盟协议》进行公证,属于重大误解。遂判决:撤销“芜湖市六朝居老面馆”及陈金桢于2014年6月23日、6月30日作出的两份《声明书》。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查明案情,精心设计调解方案,经过不懈努力,终于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圆满化解了本案纠纷。

三、典型意义

商标是商业竞争的利器,拥有商标的所有权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案涉纠纷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离不开承办法官高超的调解技巧、过硬的专业素质: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各方的共识,即虽然双方就“六朝居”商标的归属存在很大争议,但都希望将“六朝居”品牌发扬光大;另一方面,在确定调解方案时,能够切实站在当事人角度,努力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最终,陈某某依法获得了案涉两个商标的所有权,宋某某可以继续使用“六朝居”商标合法经营自己的六朝居面馆,王某某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可以安度晚年,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案件处理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呵护了芜湖美食品牌,为我市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积累了经验。

9、钟某与芜湖市林业局、芜湖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案

芜湖中院行政庭,合议庭成员:汪万荣、徐琳、查鹏

一、基本案情

1998年,钟某承包南陵县家发镇联三村的集体山场10亩。2015年2月10日,芜湖市林业局作出《关于南陵县家发镇联三村钟村组村民钟某林权纠纷申请复查的回复意见》。2016年3月11日钟某要求市林业局公开相关证据材料,并要求重新复查,但市林业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2016年4月8日钟某向芜湖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接到申请后,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市林业局,该局于4月21日将相关材料复印件送达给钟某,并于同日作出《关于南陵县家发镇联三行政村钟村组村民钟某要求行政复议答复书》。2016年5月31日,市政府作出芜市行复字〔2016〕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林业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的行为违法。钟某仍不满该决定,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钟某因不服林权纠纷的处理结果先后多次向家发镇政府、南陵县政府、南陵县农委、芜湖市林业局等各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然后申请行政复议,再分别向南陵县法院、鸠江区法院、芜湖中院起诉。据不完全统计,仅2017年就提起4次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鸠江区法院一审认为,市政府已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确认市林业局的相关行为违法,同时市林业局已将相关材料复印件送达给钟某,其复议请求已经得到实现,此时请求法院撤销芜市行复字〔2016〕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钟某的诉讼请求。

钟某上诉后,芜湖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诉权是我国公民的权利之一,但是在行使该项权利的时候,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不能过度浪费国家资源,尤其是有限的司法资源。钟某向相关政府部门反复申请公开信息,不论对方如何答复,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其行为已经使有限的公共资源在维护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天平上失去平衡,超越了合理行使公民诉权的界线,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快速高效依法裁判,让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更好地为更广大人民群众服务。

10、邮储银行芜湖市分行申请执行胡某某、杨某案

芜湖中院执行局,承办法官??朱兵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25日,芜湖中院作出(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判决胡某某、杨某还邮储银行芜湖市分行借款本金300万元及违约金。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芜湖中院依据生效判决依法对被执行人胡某某、杨某所有的位于芜湖市艺江南1#楼别墅进行评估、拍卖。经公开网络拍卖,该别墅被竞买人以281万元最高价竞得,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被执行人拒绝腾房,态度蛮横,并让年迈父母入住以对抗执行。芜湖中院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自行搬离却无果。

二、执行结果

鉴于被执行人抗拒执行,芜湖中院经研究决定联合镜湖区法院开展强制腾退房屋行动,并通过执行指挥中心进行远程指挥,同时邀请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执法监督员见证执行。执行干警依托执行单兵系统、执法记录仪、执行指挥车、4G网络实时回传执行进展。执行指挥中心再根据大屏幕回传图像进行远程实时指挥。在强大的威慑下,被执行人最终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腾退,买受人顺利拿房,行动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典型意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裁判的价值在于权利的实现。执行作为守护法律公正、威严的最后一道防线,扮演着“终结者”的角色。强制力作为执行工作的一大特点,有效打击了不愿自觉履行法院判决的行为。执行信息化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手段,在查人找物、协同指挥、提升司法力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威力与作用。芜湖两级法院正在谋划“智慧法院”建设,助力审判执行工作。

(叶飞朱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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