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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芜湖市湾沚区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6 7:51:15 浏览:117

来源时间为:2021-12-22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制定的《安徽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芜湖市湾沚区住建局等10部门制定了《芜湖市湾沚区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芜湖市湾沚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共芜湖市湾沚区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芜湖市湾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芜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湾沚分局

芜湖市湾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芜湖市湾沚区城市管理局

芜湖市湾沚区税务局芜湖市湾沚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湾建〔2021〕号

芜湖市湾沚区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相关文件精神和《芜湖市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方案》(芜市建〔2021〕51号)要求,认真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各类乱象,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服务、住房租赁服务、物业服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区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监管制度不断健全。加强多部门协同监管,解决信访突出问题,有效化解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协同各部门加强市场监管,逐步完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三)市场环境健康有序。积极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增强守法意识,履行社会责任,营造健康有序、规范运行、诚信自律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二、整治范围及查处方式

(一)整治范围。采取全面自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全面整治。

(二)查处方式。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网络媒体及从业人员,应当依法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逾期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三、整治重点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方面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收取购房户购房款、首付款、定金、诚意金、预付款;商品房销售收取“茶水费”等费用、捆绑销售车位;商品房销售未明码标价、价外加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

2.未按照规定在销售现场公示商品房有关信息。

3.未依据审批的规划方案制作项目沙盘模型、广告宣传单页、未在项目现场公示规划审批方案和附属工程设计方案。

4.未按照相关规定公开销售商品房。

5.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将未通过新建住宅小区综合查验或未达到合同约定交付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购房人,延期交房未履行违约责任。

6.交易资金未按要求存入监管账户、挪用交易监管资金。

7.伪造预售许可证、银行交易资金监管入账证明等公文进行预售、骗贷、逃避资金监管等违法行为。

8.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

9.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质量问题突出。

10.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散布不实信息。

11.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12.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服务方面

1.利用学区诱导小区业主参与哄抬房价、在广告中使用“学区房”进行宣传。

2.通过发布虚假房源广告、虚假图片、不实价格信息等招揽业务,隐瞒影响房屋出售、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购房或租房。

3.伪造购房人收入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办理交易、按揭贷款等手续。

3.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4.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住房的,除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合理佣金外,向购房人或通过第三方向购房人收取购房价款之外的费用。

5.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6.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

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服务方面

1.开展住房租赁业务未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开业报告,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

2.未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发布虚假图片、虚假价格等租赁房源信息。

3.违规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或房屋分割出租不符合相关规定。

4.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提供租赁经纪服务。

5.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

6.克扣租金押金。

7.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

8.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

9.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

10.未按规定办理租金监管。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四)物业服务方面

1.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

2.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3.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

4.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

5.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后,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和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2111月至12月)

督促所有涉房企业、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国家和省专项整治以及本方案要求,逐项逐条对照,开展自查自纠,自行改正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书面材料。

(二)检查和整治阶段(20221月至20248月)

1.全面复查。成立区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业自查率达到100的基础上进行实行拉网式复查,过筛式梳理,逐一建档,分类统计,三年内复查率达到100。

2.研究措施。针对复查发现的问题,属于一般问题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自行查处,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属于重大复杂问题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领导小组上报,各责任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整治方案,确定整治措施。

3.联合整治。对职责明确、问题明显的重点案件,原则上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办理。疑难复杂或情况较为复杂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责任单位开展联合整治,依法依职责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相关手续办理、行政处罚、公开曝光、移送司法机关等处置方式,加大执法处罚的力度,强化执法处罚的威慑作用。

(三)总结验收阶段(贯穿全过程)

自2021年11月开始,每月20日前,由各成员单位填报《工作台账》、《问题查处统计表》,通过电子邮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区住建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25日前填报汇总《工作台账》后报送芜湖市住建局。自2021年12月开始,每季度末月25日前由各成员单位总结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通过电子邮件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末月30日前总结全市工作情况报送芜湖市住建局。

五、责任分工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整理汇总工作台账,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区委网信办:负责查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房地产信息等问题。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将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上传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予以公示,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惩戒。配合市场监管局查处商品房价格违法行为。

区公安局: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协同相关部门加强涉房舆情监测,依法查处涉房诈骗、聚众“房闹”等违法犯罪行为。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履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查审批、批后监管职责;对未按规划许可内容要求建设的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商品房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违规发布房地产广告,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行为。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及时接收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行使处罚权,并加强城管执法与小区物业主管部门衔接。

区信访局:指导房地产市场领域信访稳定工作,负责梳理房地产领域信访突出问题,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发改、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处理信访矛盾,维护房地产领域社会稳定。

区税务局:负责查处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违规为竞买保证金、土地价款提供资金支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机构。成立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各有关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工作联络人,成立工作专班,定期会商。

(二)畅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对我区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公布举报电话,对群众举报投诉以及网络、报刊等媒体曝光的违法违规行为,认真调查、快速处理、及时反馈。

(三)严明工作纪律。各成员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安排得力人员具体负责涉及本单位的整治工作。要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有案不查、轻查轻处的部门和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探索长效机制。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整治反映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完善房地产管理制度,强化市场监管,探索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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