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03-17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1
行政裁决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第六条: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事先未约定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