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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恒杰科技学校(法人)章程

发布日期:2023/8/15 10:01:38 浏览:58

来源时间为:2023-05-05

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谐育人,打好基础,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从事生产、技术、服务和管理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级专门人才。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芜湖市繁昌区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芜湖市繁昌区教育局。

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繁昌区峨山镇童坝村999号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党组织建设

第七条本单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八条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芜湖恒杰科技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芜湖恒杰科技学校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九条本单位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十条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十一条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单位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汪元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董(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董)事会(局)(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本单位开办资金:5万元;出资者:汪元良,金额:5万元。

第十五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职业高中。

第四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本单位设董(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董(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董(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董(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校长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董(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董(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理)事会会议:

(一)董(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九条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副董(理)事长1名。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由董(理)事会以全体董(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条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一条召开董(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董(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二条董(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董(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董(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三条董(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董(理)事审阅、签名。董(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理)事可免除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董(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校长对董(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董(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列席董(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董(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上级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董(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汪元良。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举办者自筹资金办学经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四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学校决策机构

第三十九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一条决策机构负责人由汪元良同志担任,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二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四十三条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六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董(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20年9月22日董(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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