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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弋江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8/24 11:53:20 浏览:75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提出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方法和措施;组建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预测疫情发展态势;指导各街道、各相关部门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承担应急指挥部和区政府应急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2.3专业技术组

区农水局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专业技术组,具体职责:对不同级别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理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应急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接受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的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策划制定和执行;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应急处理机构

2.4.1动物防疫机构

主要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临床诊断、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疫区及受威胁区监测;指导并监督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落实。

2.4.2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负责加强对出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疫情报告、消毒处理、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

3.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区农水局建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按照上级业务部门的要求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

3.2预警

根据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各级动物防疫机构;

b.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e.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

f.各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各类动物诊疗单位。

(2)责任报告人

以上各单位的兽医人员及经营单位人员均为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责任人。

3.3.2报告形式

区农水局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何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动物疫情。

3.3.3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本地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动物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诊断,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请市级或省级动物防疫机构派人协助诊断,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在1个小时以内将疫情报至市级动物防疫机构,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市级动物防疫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农业农村局和省级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级动物防疫机构确诊。

3.3.4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动物来源、免疫情况、临床症状、饲养数量、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分析疫情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提升或降低预警和响应级别,或及时撤销预警。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好人员、技术和物资储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要服从上一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协助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响应

4.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政府按照《安徽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区政府处理能力的,向省政府、市政府请求支援。

4.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Ⅱ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政府按照《安徽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区政府处理能力的,向省政府、市政府请求支援。

4.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Ⅲ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政府按照《芜湖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区政府处理能力的,向市政府请求支援。

4.2.4一般动物疫情(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疫情的扑杀工作。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和技术支持。

a.根据一般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需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b.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省政府决定);在本区范围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暂停疫区和受威胁区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出口,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开展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控工作。

c.组织动物防疫机构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购防疫疫苗、消毒药品、防护用品等防控物资。

d.组织动物防疫机构开展疫情调查、疫源追踪;做好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开展好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e.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依法在辖区内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f.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

g.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群众自我防护能力;组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

h.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i.组织专家对疫情进行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5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时刻关注疫情信息;准备好应急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重点做好疫情监测、检疫监督等防控工作。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人员应采取穿戴防护服等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接种相应的疫苗、服用药物、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和医学观察。

4.4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污染物、排泄物、环境等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疫区和受威胁区均无新的病例出现。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全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省农业农村厅报告。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农水局组织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建议,报请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报告。市农业农村局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织财政、民政、畜牧兽医及其他有关部门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主要原因分析与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针对存在的问题、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5.2奖励

区政府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3责任

对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及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5.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对象是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牲畜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5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并持续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监测,符合要求的,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5.7社会救助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区民政局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援物资和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对生活贫困、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给予生活救助。

6.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经信局协调电信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待遇。

6.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2.1应急队伍保障

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6.2.2交通运输保障

区住交局、交警大队要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和疫情处置人员的运输。

6.2.3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委负责开展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

6.2.4治安保障

公安分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6.2.5物资保障

区农水局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重点储备兽用预防用生物制品、诊断试剂及器械、消毒药品、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封锁设施、交通运输工具、通讯工具及其他用品等。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方便、安全的区域。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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