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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地税局原局长因受贿一审获刑11年

发布日期:2016/8/10 8:14:27 浏览:543

正义网合肥6月22日电(记者吴贻伙通讯员李秋方)安徽省芜湖市地税局原局长蒋敏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并为他人在工程承建、税收征管等方面谋取利益,日前,安徽省芜湖县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对于此案庭审中辩护人曾提出蒋敏到案后如实供述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如实供述”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并没有采纳。

今年59岁的蒋敏在任安徽省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之前,系安徽省六安市地税局局长。检察机关指控称,2001年至2010年,被告人蒋敏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11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56万余元及邮票一套,并为他人在有关地税办公楼相关工程的承建、工程款支付以及地方税收征管、税收服务等方面谋取利益。检察机关认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今年4月9日,芜湖县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中,蒋敏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基本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则就被告人蒋敏是否受贿、是否为他人谋利、受贿赃款去向问题发表了辩护意见,并且提出“蒋敏的到案经过和供述情况,可以认定为准自首”。

一审法院经审理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全部予以认定,同时认定被告人蒋敏于2014年9月18日被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现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17万余元。针对辩护人有关“准自首”的辩护意见,一审法院查明,所谓准自首,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的两种以自首论的情形,即没有自动投案,但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蒋敏受贿犯罪事实业已被侦查机关掌握,故其供述不符合自首的规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具有坦白、自愿认罪、退出非法所得等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安徽省芜湖市地税局原局长因受贿一审获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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