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芜湖市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某,因其公司纳税在严某某的职责范围内,为了和严某某搞好关系、求得关照,王某某分别于2008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各送给严某某购物卡1万元,合计2万元;后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各送给严某某现金1万元,合计8万元;又于2013年的春节送给严某某现金2万元。
晨报讯繁昌县国税局第二税源管理局原副局长严某某,因收受他人贿赂,近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违法所得被予以收缴。
芜湖市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某,因其公司纳税在严某某的职责范围内,为了和严某某搞好关系、求得关照,王某某分别于2008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各送给严某某购物卡1万元,合计2万元;后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的春节和中秋节各送给严某某现金1万元,合计8万元;又于2013年的春节送给严某某现金2万元。
严某某收下贿赂后,为王某某公司谋取利益。2013年6月27日,经电话通知,严某某主动到芜湖市镜湖区检察院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严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根据严某某犯罪情节及认罪表现,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对其违法所得12万元人民币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严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芜湖市中院二审认为,严某某于2013年春节收受的2万元,应认定为与其职务行为无关,不宜按受贿罪论处,遂撤销繁昌县法院的一审判决,最终以严某某受贿10万元财物为事实依据,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晨报记者方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