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社理事以及理事会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事会监事、副主任、主任变动的,由监事会履行相关手续。
监事会组成人员列席理事会全体会议。监事会主任、副主任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监事会主任或者受监事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监事会全体会议。
监事会全体会议须有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决议须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章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十五条总社根据履行职能和任务需要,设立企事业单位,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保持控股地位。
总社理事会是出资企事业单位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第三十六条总社可设立全资性质的集团公司,运营本级经营性社有资产。
总社制定和修改集团公司章程,对集团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第三十七条总社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对出资人投入的资产负有保值增值责任,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总社出资企业要坚持为农服务方向和市场经济取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发挥龙头带动作用,加强区域间、层级间经济联合,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服务。
第三十九条总社举办科技教育、文化宣传、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提升供销合作社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各类经营管理人员和技能型人才,为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科技、信息和人才支撑。
第四十条各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坚持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在法律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承接政府委托职能,增强服务功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努力推动所在行业的发展。
第四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独立的法人,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财务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总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财政和审计主管部门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设立会计机构和审计机构,建立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第四十三条总社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总社资金来源包括社有资本收益、接受捐赠和资助、合作发展基金、成员社股金,以及国家财政预算拨款和专项资金等。
合作发展基金由总社资产收益提取部分、成员社交纳的基金、国家扶持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构成,统筹用于基层社建设和为农服务。
合作发展基金运行和管理办法、成员社股金管理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五条国家拨入总社的财政预算拨款及国家专项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总社争取的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可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本级社和下级社。
公积金作为积累性资金,属于总社社有资本收益,由总社管理使用。
总社社有资本收益的管理、使用实行预决算制度,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六条总社审计机构对总社和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及经济效益、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人员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总社的英文全称是AllChinaFederationofSupplyandMarketingCooperatives,缩写为ACFSMC。
第四十八条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由“合”字的艺术图形、汉字“中国供销合作社”和英文“CHINACO-OP”构成,是中国供销合作社的象征和标志。
各级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使用中国供销合作社标识,具体办法由总社理事会制定。
第四十九条各成员社可参照本章程制定本级社章程,报总社备案。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总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