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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芜湖博天建材有限公司金属彩石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日期:2022/12/12 23:18:08 浏览:140

来源时间为:2022-01-07

你公司报送的《芜湖博天建材有限公司金属彩石瓦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规定,我局决定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按要求对《报告表》进行审查,并在湾沚区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受理与拟审批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批复如下:

一、芜湖博天建材有限公司坐落在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陶辛路18号,中心位置地理坐标为东经118。34′52.554〞,北纬31。10′15.514〞。2016年2月19日该公司建设的彩石金属瓦生产项目经原芜湖县环保局审批(环行审[2016]7号),并于2017年9月22日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环验[2017]30号)。本次项目属改扩建性质,占地面积3333平方米,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4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8。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升级改造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增加搅拌机、天然气燃烧室等,配套建设危废暂存库、一般固废库及相应环保处理设施等。本项目建成后,将新增100万件金属彩石瓦的生产能力,全厂总产能达到年产200万件金属彩石瓦的生产规模。

本项目已经湾沚区发改委登记备案(发改备[2021]220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湾沚区总体规划及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建设是可行的。根据环评报告表结论,我局原则同意建设单位按《报告表》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项目利用现有厂房,不涉及厂房及道路建设,项目单位应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项目厂区内排水依托现有排水体系,厂区内排水须做到雨污水分流,厂区外管网连接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确认。项目废水主要为职工生活污水等。生活污水进入高效化粪池处理,经处理达标后排入指定污水窨井,最终进入县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污水排放执行芜湖县污水处理厂纳管水质标准(PH6~9,CODcr≤300mg/L,BOD5≤150mg/L,NH3-N≤25mg/L,SS≤175mg/L),其它水污染物指标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废水总排口须按要求设置规范化排污口。

2、项目生产工艺废气污染源有搅拌、上砂、吹砂、喷胶、固化等工序和天然气燃烧废气及食堂油烟,主要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等,其中,搅拌工序密闭设置,采取负压收集,上砂、吹砂工序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颗粒物有效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喷胶、固化工序有机废气经集气罩等有效收集后由过滤棉 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B31/933-2015)表1和表3中排放限值和监控浓度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号)中排放限值;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相应标准;其它区域应采取有效环保措施,各废气污染物须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规范设置排气筒且高度不得低于15米。

3、项目建成投产后,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运行噪声。建设单位应通过合理布局,并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和吸声等措施,实现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4、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各类固体废弃物应根据特性按规范要求分类收集,定期交相关单位处置。其中,废活性炭、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胶渣、废过滤棉、废胶水桶等危险废物必须集中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申报审批制度,危废库须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规定建设。其它属于一般工业固废的,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有关规定,集中收集后外售或综合利用;严禁将危险固废夹杂在一般工业固废中外运,杜绝产生二次污染。

5、原项目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1.0222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046吨/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7277吨/年。全厂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COD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8752吨/年(-0.147吨/年),氨氮排放总量不得大于0.0069吨/年( 0.002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不得大于1.4554吨/年( 0.7277吨/年)。

6、项目须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和技术,实行清洁生产,提高各种物料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污染物产生。严格执行“以新代老”政策,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设备和产品。

7、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落实环保工作;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危废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维修污染治理设施,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达标性检测,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8、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达标排放、清洁生产、总量控制”原则,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发生实际排污之前,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项目应严格按照我局批复内容建设,若项目的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另行报批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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