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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2022)

发布日期:2023/3/22 10:53:37 浏览:160

来源时间为:2022-02-25

城乡低保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应结合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指数等因素,并建立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社会救助水平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中食品、居住类价格上涨情况,及时启动联机制,社区低保半年向城乡低保对象发放临时物价补贴。

第七条低保标准分为城镇低保标准和农村低保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实现城乡统一的低保标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于每年6月底前确定本年度低保标准并按规定公布执行,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财政部备案

第三章保障对象

第九条持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均有权申请获得城乡低保待遇。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户籍迁出的本科及以下学历的在校就读学生可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正在服役期间的义务兵,在监狱内服刑人员,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县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的其他人员。

在未实行城乡低保一体化的县,农村居民和拥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其他居民申请城镇低保。

第十条城乡居民家庭或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城乡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当停发低保金:

一)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家庭拥有或长期使用各种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

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大型农机具的;

三)家庭拥有2套(含2套)以上房产且人均建筑面积超

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四)非征收等原因在1年内调整住房或购买商品房、新

建房以及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五)申请低保待遇前1年内购买或正在使用单件价值超

过低保标准10倍(含10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六)拥有高价值收藏品或持有大额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

的;

七)为子女教育支付出国留学费、高额择校费或支付高额

体育、艺术等专业培训费的;

八)无特殊情况,连续6个月家庭水、电、气、通讯费

合计月均支出超过当地低保标准50的;

九)拥有当地户籍,但长期(6个月及以上)居住在外地,家庭收入和生活状况无法核实的;不配合或拒绝管理机关对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的;

十)无正当理由,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渔场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未支取低保金的;

(十二)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被行政处罚,自处罚执

行完毕之日起未满1年的;

十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组织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工作或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或非用人单位原因,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十四)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镇(街道)、村(居)委会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达2次的;

十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的;

十六)通过离婚、赠与等形式放弃或转让应得财产份额,或放弃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等经济性利益的;

十七)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及虚假证明的;

十八)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十九)已纳入特困供养或孤儿保障范围的对象;

二十)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月(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二十一)其他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不能获得低保待遇的。

第四章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

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核定家庭收入及其财产

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就学等增加的刚性支出

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

第十二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同时扣除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

二)家庭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包括出让无形资产、特许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包括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

四)转移净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转移净收入。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和偶然所得等

五)其他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合法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荣誉

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伤残

抚恤(保健)金,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退役金和补助金;

三)各级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助学金、奖学金以

及医疗救助金、临时救助金、慰问金、社会保险补贴;

四)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残疾辅助用具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

等;

五)人身损害赔偿金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

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等部分;

六)见义勇为奖励金、独生子女费;

七)高龄津贴;

八)丧葬费;

九)由单位扣缴的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个人领取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中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部分;以自谋职业者名义,按最低缴费标准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本人当月入为限);各级政府代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险费;

十)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三五”期间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十一)经管理机关确认,用于家庭成员治疗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需支出的离职补偿金、征地安置补偿费;

十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和其他临时性物价补贴;

十三)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三条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

产,主要包括:

一)现金、存款以及有价证券;

二)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船舶、大型农机具

三)房屋;

四)债权;

五)其他财产。

第十四条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算办法: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从事相对固定职业的人员按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的总和计算收入;灵活就业人员按工资单或者本人工资卡的银行流水计算收入(不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具备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和其他就业人员,难以查实收入的,应参照务工地公布的平均工资、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核算收入;

四)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的收入,按原单位或社会保经办机构支付的实际数额计算;职工遗属收入,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当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因病或因工(公)致残,丧失全部或大部分劳动能力的,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以下简称供养费)的计算方法:

1.被供养人与供养义务人之间若有供养协议、调解书或判决书,且供养义务人有执行能力的,按相关协议、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

2.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视为无能力承担供养义务,不计算赡(抚、扶)养费;

3.供养义务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月标准2倍的,按以下公式核定。基本计算公式为:赡(抚、扶)养费=(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标准)×家庭人口数×50÷赡(抚、扶)养人;

4.供养义务人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的,应核算其自住房屋以外其他房产的增值收益,并计入供养义务人家庭总收入

七)因征地、征收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偿费的计算:

1.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偿费,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一次性安置补偿费 (家庭人口数×当地低保标准))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2.因房屋征收领取的一次性拆迁补偿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部分,其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3.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扣除经查实确需购买安置住房(含必要装修)和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后,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子获得低保;

4.领取一次性补偿费的家庭,在可分摊的月数内,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将领取的一次性补偿费提前用完,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保。

八)城乡居民家庭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首饰、收藏品等折合现金,数额达到城乡低保标准20倍(含20倍)的,均按该家庭人口数和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予获得低保。

九)农业、林业、牧业、养殖业、渔业等收入按照实际收成和当地价格,扣除必要的成本后计算收入。

十)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照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时困难群众摸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货、转让协议(合同)的或者和货、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按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和转让价格计算。

第十五条几种特殊人员的收入核定:

一)对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残疾人证》,属于版三级、聋哑、智力残疾(三级、四级)或低视力的,按实际收)核算;

二)现役义务兵的家庭申请城乡低保时,现役义务兵本人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无工作单位的已婚妇女自生产后1年时间内,视为哺乳期间无劳动能力,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成年已婚子女因离异、丧偶等特殊原因造成无住房而与父母同住的,其家庭收入可以与父母分开计算;

第十六条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可采取下列办法进行

一)信息核对。镇(街道)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核对机构,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并出具核对报告;

二)入户调查。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三)邻里访问。通过走访申请人所在单位和邻里,了解其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

四)信函索证。对不便走访的单位和人员,通过信函索取明材料;

五)支出推算。对申请人家庭的消费支出情况进行眼踪调查,推算其家庭收入;

六)部门协同。财政、公安、人社、住建、地方金融监管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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