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14日
附:芜湖市区县、乡镇村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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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
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告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本土疫情,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切实保障人民健康安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持续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按照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部署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加大对药械经营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疫情防控措施和药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细。
二、严格落实企业防疫措施。全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必须做到佩戴口罩、测温扫码、通风消毒。对进店顾客和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佩戴口罩、查看安康码、行程码。对未佩戴口罩或体温检测大于37.3℃的顾客和工作人员,一律不允许进入,发现发热咳嗽等疑似病例,及时登记并立即向所在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每天必须按照规定对店堂进行通风、消毒,保持环境整洁卫生,工作人员对群众密切接触的部位进行经常性消毒。
三、充分发挥“哨点”监测作用。全市所有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抗生素类、抗病毒类、退热类、止咳类、止泻类、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血液制品等七类药品,必须如实登记信息,并按要求在系统及时采集并上传购药信息。药品零售企业可登录“安徽省药品零售登记与动态监测系统”查询数据登记情况,确保系统中数据准确、完整登记。
四、规范开展安全用药指导。药品零售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在职在岗,对纳入处方药管理的药品,必须凭处方销售,认真查验处方,必须对处方进行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做好处方登记和留存,保障疫情防控期间群众用药安全。
五、切实加强防疫药械监管。重点加强新冠病毒疫苗等防疫药械质量监管,对新冠病毒疫苗和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类防护口罩、诊断试剂等医疗器械加大监管力度,确保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全面保障防疫药械质量安全。
芜湖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暨推进“六稳”工作指挥部
2022年3月14日
图文综合:芜湖二报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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