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09-22
芜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工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材料收悉,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芜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征询意见的函》(F330320220021),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不同意你公司将产生的尾气净化催化剂(HW50,900-049-50)25吨转移至乐清市铂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故我厅不予许可此次转移申请。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请在收到本文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文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芜湖市报废汽车回收有限责任公司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征询意见的函
2022年9月20日
抄送: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