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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四家KTV曲库涉侵权被诉

发布日期:2016/7/8 3:22:24 浏览:423

芜湖四家KTV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存储于点播系统中用于营业,侵害了民权县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放映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利。民权县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遂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赔偿。被告四家KTV认为,“在运营中从来没有版权费的概念,曲库中的歌曲均由点歌设备供应商提供,经营者与设备供应商购买点歌系统,设备供应商定期给曲库更新歌曲,这是全行业的规则”。

原标题:芜湖四家KTV曲库涉侵权被诉

芜湖四家KTV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三百余件音乐电视作品存储于点播系统中用于营业。近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调解了这起著作权侵权案件。

该系列案件中所涉音乐电视作品收录于《好歌天天唱》专辑,该专辑著作权人系北京某艺术推广公司。2015年6月17日,该公司与民权县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约定北京某艺术推广公司将其所有的音乐电视作品在安徽省(合肥市除外)内的放映权和维权的权利,完全授权给民权县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民权县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方主张权利,包括调查、起诉等,且不限于向合同签订前的侵权人主张权利。

芜湖四家KTV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存储于点播系统中用于营业,侵害了民权县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放映权及相应的财产权利。民权县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遂诉至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主张权利要求赔偿。被告四家KTV认为,“在运营中从来没有版权费的概念,曲库中的歌曲均由点歌设备供应商提供,经营者与设备供应商购买点歌系统,设备供应商定期给曲库更新歌曲,这是全行业的规则”。

但实际上,KTV经营者向供应商购买点歌设备,不等于同时取得点歌设备中附带的电视音乐作品权利人的使用许可。经过法院调解,KTV经营者认识到了著作权的重要性,为其侵权行为买了单,为此法院建议经营者在购买点播设备时对是否取得合法授权进行审查,在尽到合理义务后方可在诉讼中免责。

据悉,当下,作为饭后娱乐的“K歌”成为年轻人消遣生活的“标配”,“KTV”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权利人维权的力度也在逐步加大,KTV诉讼的增长,反映出经营者版权意识的淡漠,对向著作权人缴纳使用费的规定置若罔闻,行政执法机关也未将经营者是否存在侵权行为作为经常性检查内容,导致了经营者形成了钻空子、吃“免费午餐”的习惯。(芜湖新闻网--大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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