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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外墙清洗受雇者转雇他人“蜘蛛侠”摔伤该谁担责?

发布日期:2016/12/2 3:40:13 浏览:359

本报讯网吧找人清洗外墙,受雇者又转雇他人参与该业务。现实生活中,这种劳务“转包”的情形不在少数。倘若发生意外,谁该为此负责?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的一起起案件,颇具警示意义。

芜湖县某网吧因外墙需要清洗,遂以1200元的价格将外墙清洗业务交给阿红。2015年5月初的一天,阿红打电话给阿刚,并让后者再找一个“大工”一起来做外墙清洗,于是阿刚就将情况告诉了阿虎,阿虎答应了。阿虎经常身上绑着安全带,悬挂大楼外墙表面从事清洁工作,像他一样的这类人员被人们形象地比喻为现实版的“蜘蛛侠”。

次日上午,阿虎与阿红、阿刚见面后,三人谈好阿红按照每天500元、150元的价格分别付给阿虎和阿刚工钱,于是三人开始对芜湖县某网吧的外墙进行清洗。在外墙清洗过程中,阿红在楼下指挥,阿刚在楼顶帮忙,阿虎用绳子拴住自己身体从楼顶吊在外面开始进行清洗,因为发生意外,阿虎从芜湖县某网吧二楼中间的玻璃外面摔了下来。

阿虎受伤后,阿红、阿刚将其送往芜湖县医院,由于阿虎伤情严重又转往弋矶山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多发伤、急性颅脑损失、多发肋骨骨折等。2015年12月,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评定阿虎伤残等级为“两处十级”。

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查明,阿红不具有外墙清洗的资质,对此,芜湖县某网吧知情。阿虎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芜湖某清洗服务公司虽然具有外墙清洗资质,但阿虎本人所持有的高空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已经失效。

法院审理认为,阿虎系由阿刚介绍,受阿红雇请工作且由阿红支付劳动报酬,阿虎与阿红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形成雇佣法律关系,阿红为雇主,阿虎为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阿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所持有的高空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失效后依然从事高空作业,也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芜湖县某网吧明知阿红没有外墙清洗的资质,仍将外墙清洗业务给其施工,故应当与阿红承担连带责任。

至于阿刚,由于他只是将阿虎介绍阿红,且其与阿虎的劳动报酬均由阿红支付,故阿刚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案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判决阿红赔偿阿虎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2万余元,芜湖县某网吧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记者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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