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政府性基金
序号
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征收范围对象
征收标准
执收单位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住宅类50元/平方米;非住宅类70元/平方米;工业厂房和仓储用房40元/平方米
市财政局
二、芜湖海事局
2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综〔2012〕33号;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交财审发〔2014〕96号;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4号、公告2020年第30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接收从海上运输持久性油类物质的货物所有人或其代理人
持久性油类物质0.3元/吨
自2020年3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12月31日24时止,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
芜湖海事局
三、市税务局
3▲
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第58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财税法〔2019〕119号、皖财税法〔2022〕241号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市税务局
4▲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财税法〔2019〕119号、皖财税法〔2022〕241号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按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市税务局
5▲
文化事业建设费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公告2021年第7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
从事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业的单位和个人,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按应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的3征收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市税务局
6
●▲
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皖政〔2012〕5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21〕86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皖财综〔2022〕299号
有销售收入和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市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芜湖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财政部财税〔2017〕18号财政部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未按照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用人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按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统计的上一年度本地区从业人员年平均劳动报酬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详见文件
市税务局
四、芜湖海关
8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
国务院令第551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综〔2012〕80号;财政部、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综〔2012〕48号、财综〔2013〕109号、财综〔2013〕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9号
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
电视机13元/台、电冰箱12元/台、洗衣机7元/台、房间空调器7元/台、微型计算机10元/台
芜湖海关
五、市自规局
9
森林植被恢复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08号、财综〔2015〕2241号
勘察、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郁闭度0.2以上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注:1.责任事项
2.追责情形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一、执收单位违反政府性基金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改变征收环节、征收对象的;
2.自行提高征收标准、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停征、缓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政府性基金项目、征收标准的;4.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的;5.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注:1、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2、标注“▲”的为对符合条件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
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高速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公里):1类车0.45,2类车0.8,3类车1.1,4类车1.3;2、货车收费标准(元/公里):1类车0.45,2类车0.9,3类车1.35,4类车1.70,5类车1.85,6类车2.134;
普通收费公路:1、客车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0,3类车12,4类车24;2、货车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20,3类车30,4类车40;
高速公路特大桥梁、隧道车辆加收通行费:车型分类收费标准(元/车次):1类车10,2类车15,3类车20,4类车25,5类车30,6类车30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交路〔2019〕144号、皖交路〔2020〕162号、皖交路〔2021〕151号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交通运输部门
交通服务收费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芜发改价格〔2022〕158号、254号、407号、413号、431号、432号、553号、620号等价格文件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管理部门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芜发改价格〔2022〕254号、619号等价格文件
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管理部门
交通服务收费
三、船舶过闸费
省管船闸(元/吨次):重载0.72,空载0.54;其他船闸(元/吨次):重载0.45,空载0.18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皖价费〔2018〕6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皖发改收费〔2019〕148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部门
四、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