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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限期履行法律义务通告

发布日期:2016/6/9 19:38:23 浏览:397

(原标题: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限期履行法律义务通告)

依法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为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法律尊严,树立司法权威,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全面向“执行难”宣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有执行案件且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之前未申报财产或财产发生变动后未重新申报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必须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上述期限内,既不完全履行义务,又未申报财产或者申报财产不实的,一律视情节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予以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并同时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或法定情形仍未履行义务或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本院一律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同时在互联网站、户外广告屏、社区公示栏等公共场所予以公开曝光,同步向本市信用管理平台推送,对失信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如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需亲自到人民法院提出纠正申请并说明理由。

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和失信被执行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一律不得乘坐飞机、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其他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进行高消费;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不得旅游、度假;不得安排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以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凡违反前述规定,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单位在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允许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凡有义务协助调查、协助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等拒不协助行为的,除责令立即履行协助义务外,一律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并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公民及相关组织向本院检举揭发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或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于检举揭发或帮助抓获逃匿被执行人或提供财产线索帮助执结案件的,将视情给予奖励(举报电话0553-57123685760512经开法院公众微信号whjjjskfqfy)。

特此通告

2016年5月30日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限期履行法律义务通告》相关参考资料:
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芜湖市新技术开发、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安徽省芜湖市、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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