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分局登记的下列个人独资企业已连续超过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分局决定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弋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