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公积金新规将施行!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3月1日起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执法操作新规将正式施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涉及到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的,移送芜湖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范围: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等。据了解,2019年,我市出台了《芜湖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后由于相关上位法修订以及外部执法环境变化等原因,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支撑及流程规范存在滞后,且执法流程各阶段时限规定需进行优化完善,以提升执法效能。因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行政执法操作流程进行了修改。此次操作流程新规增加了七条内容。包括新增证据章节、新增投诉人补证时限、新增作出行政决定时限、新增行政执法案件“中止”的设定情形、新增行政执法案件“终止”的规定、新增不计入办案时限的设定情形、新增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限规定等。同时,对三点内容进行了调整,包括调整了执法程序核查、事先告知、限期整改环节时限;调整了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及时限;调整了公告送达期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