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时间为:2022-03-09
各镇人民政府、繁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为更好地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芜湖市繁昌区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芜湖市繁昌区民政局芜湖市繁昌区财政局
芜湖市繁昌区司法局
2022年3月9日
芜湖市繁昌区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和《安徽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推进和深化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司发﹝2021﹞29号)和《芜湖市司法局芜湖市民政局芜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芜湖市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芜司字﹝2021﹞33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开展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按照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总体要求,以维护社区矫正安全稳定为前提,以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质量为目标,通过构建完善的工作体制和机制,更好地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社区矫正中的优势和作用,推动全区社区矫正工作真正融入基层社会创新治理体系,不断提高全区社区矫正工作法治化、社会化、科学化水平,维护全区社会安全稳定。
二、主要目标
围绕村(居)民委员会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健全完善职责明确、程序完备、保障有力的工作体系,村(居)民委员会全面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体制日趋完善,监督管理工作更加扎实有效,教育帮扶效果更加明显,进一步增强社区矫正对象融入社会的信心,进一步提高预防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和消除重新犯罪的能力。
三、协助工作职责
(一)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职责
1.协助开展调查评估。对被告人或罪犯进行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进行调查评估时,提供必要的协助。
2.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责任和义务。选派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和有责任心、有一定帮教帮扶能力的帮矫人参加矫正小组,协助落实矫正方案,履行矫正小组成员职责。
3.报告社区矫正对象重要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家庭重大变故、经济纠纷、严重情感纠纷、异常社会交往等重要情况,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报告。
4.参加矫正宣告。安排矫正小组成员到场参加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和解矫宣告。
5.协助做好困难帮扶。引导社区志愿者和社区群众,依托社区资源,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
6.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结合城乡社区建设实际,协助引导驻村(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学校、社区民警、网格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社区群众、社区矫正对象家庭成员等,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7.依法应当协助的其他工作。
(二)帮矫人工作职责
1.参加矫正小组。参加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和解矫宣告,以矫正小组成员身份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2.掌握社区矫正对象初始信息。对社区矫正对象个人基本信息、家庭信息及社会关系情况要准确掌握,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3.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日常信息。融入和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圈、工作圈、朋友圈,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监管规定,督促社区矫正对象保证人履职,对社区矫正对象每月至少走访1次,重点管理敏感时期和节假日加大走访频次。
4.及时上报社区矫正对象重要信息。对失业无业、生活陷入困境、家庭发生变故及思想波动、行为异常、违反监管规定、发生涉访涉诉、显现违法犯罪迹象等情况的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上报司法所,并及时劝导疏导。
5.做好社区矫正对象隐私信息保密。注重保护隐私,对因工作了解掌握的社区矫正对象个人信息和隐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四、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工作流程
(一)评估环节
社区矫正管理局或其委托的司法所开展调查评估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对调查评估事项发表真实、客观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二)入矫环节
1.建立矫正衔接。司法所在办理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手续后,应及时向有关村(居)民委员会出具协助通知单(附件1),列明社区矫正对象有关情况和需要协助的事项。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安排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见面,了解、登记、反馈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给司法所(附件2)。
2.签订帮矫协议。村(居)民委员会从帮教人员库中选定帮教人,取得社区矫正对象同意后进行确定,并在司法所组织下,与社区矫正对象签订帮教协议。
3.参加入矫宣告。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帮矫人在司法所主持下参加社区矫正对象入矫宣告。
4.参加矫正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代表、帮矫人参加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小组,参与制定矫正方案,按照矫正方案,开展个案矫正工作。
(三)在矫环节
1.日常管理。村(居)民委员会督促帮矫人认真履职,协助开展社区矫正对象教育活动,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日常表现。
2.公益活动。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向司法所报备批准后,可组织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村(居)开展的公益活动。
3.帮扶就困。村(居)民委员会落实好社区矫正对象推荐就业,对有技能培训需求的推荐职业技能培训,对困难的符合条件的帮助办理低保和提供困难救助,对有矛盾纠纷的调处矛盾纠纷。
4.奖惩考核。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学习、教育、公益活动和日常表现的情况对社区矫正对象奖惩以及季度考核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解矫环节
1.出具期满表现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思想、工作、生活等情况以及遵纪守法、遵守监管规定的情况做出评价。
2.参加解矫宣告。村(居)民委员会参加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的解矫宣告。
3.衔接安置帮教。村(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从思想、政策、法律、物质上等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五、相关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区司法局和区民政局要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搭建载体和平台,为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畅通渠道。各镇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推动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基层社会创新治理和平安建设内容,列入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范围,纳入对村(居)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区司法局、受委托的司法所要与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信息互通和工作衔接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村(居)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2.加强业务指导。区司法局和受委托的司法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培训,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和帮教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确保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和帮教人了解社区矫正法律规定和相关政策,熟知协助工作的内容和程序,掌握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提高协助工作能力。
3.加强经费保障。要按照“费随事转”原则,在社区矫正专项经费中列支,区财政局要建立以列管社区矫正对象数量核定村(居)民委员会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保障机制,区司法局负责制定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专项补助办法,通过考核的方式,对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并对其中表现突出的先进典型给予表彰。
附件1:协助社区矫正工作通知单
附件2: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3:帮矫人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补助办法
附件4:帮矫人协助社区矫正工作负面清单
附件1
协助社区矫正工作通知单
()协通字第()号
村(居)民委员会:
社区矫正对象,性别,年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年月日,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依据有关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类别,矫正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现根据《社区矫正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请贵单位协助做好以下社区矫正工作:
1.;
2.;
3.;
4.;
5.;
6.;
7.;
8.。
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或司法所联系人,电话:。
特此通知。
(公章)
年月日
附件2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登记表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填表人:填报日期: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程度
健康状况
原政治面貌
婚姻状况
联系方式
居住地址
户籍
地址
前科记录
悔罪
表现
主要经历
生活情况
所在工作单位或就读学校
工作或在校学习情况
个体特征
性格特点
能力专长
其他特征
家庭主要成员
姓名
关系
工作单位或住址
联系电话
家庭关系是否存在问题
存在的主要问题
备注
备注:此表用于村(居)民委员会登记本辖区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并反馈至司法所。
附件3
帮矫人协助社区矫正工作专项补助办法
为激励村(居)民委员会和帮矫人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升监管、教育、帮扶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现结合繁昌区实际,制定专项补助办法如下:
一、村(居)民委员会以选定帮矫人为主要形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区司法局按规定兑现必要的工作补贴,工作补贴每半年发放一次,在半年结束后3个月内打卡到帮教人账户。
二、帮矫人协助参与对被告人或者罪犯进行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进行调查评估的,每件评估按照50元标准给予工作补贴。
三、按社区矫正对象管理等级的不同兑现相应的工作补贴:社区矫正对象每月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月度考核合格的,普通管理等级社区矫正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补贴,重点管理等级社区矫正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标准补贴。
四、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帮矫人工作补贴予以相应减扣,直至扣完为止:
1.社区矫正对象被训诫的,普通管理等级的按每次扣10元,重点管理等级的扣20元;
2.社区矫正对象被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