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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芜湖市委组织部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芜湖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关于印发《芜湖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9/26 8:53:45 浏览:61

记管理机构出具),以配偶名义单独购房,须提供人才及其配偶两人首次购买市人才公寓(同时在芜首次购房)证明材料、夫妻关系证明材料;②购房协议;③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通知书);④购房票据等。

6.申报人才公寓租房补贴

单位还须提供:①人才公寓当年度租房合同;②人员入住登记表;③付款票据等。

7.申报未就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生活补贴

人才本人申报生活补贴的情况下,可申报未就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生活补贴。申报未成年子女生活补贴的须提供:①落户证明;②户口簿等家庭关系证明材料。

申报配偶生活补贴的须提供:①配偶当年度未就业的证明材料;②结婚证;③落户证明。

以上信息如能在全市数据中抓取的无需提供材料。人才资金当年度仅能申报当年度费用,以上材料每年度申报均需提交。

五、其他

1.组织领导。芜湖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补贴发放工作由市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

2.责任分工。市人社局负责统筹协调及政策解释,并负责市属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批;市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和结算;市税务局负责明确人才年度个人实缴个税地方留成部分并对相关税务政策进行解释;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负责辖区各用人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批;市人才发展集团负责统一受理和资金拨付。

3.资金分担。本文件所涉及的补助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市与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按4:6比例分担,市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5:5比例分担(如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和购房地不一致,由两处所在县市区及开发区各承担50)。各县市区、开发区等用人单位出现实际位置、注册地、纳税地不统一情况时,由该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等相关部门受理高层次人才认定并兑现相应资金。

4.受理时限。各类人才自引进之日起,须对照本市人才分类目录规定的条件,在3年内办理人才认定、备案并申报相应人才政策,逾期不予受理。在政策享受年限内,可申报改变补贴类别,将在扣除已发放经费的基础上,按年限发放剩余补贴。

5.享受原则。引进高层次人才补贴政策一人仅能享受一次,已经享受过引进人才政策的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可申请滚动认定。用人单位引才补贴和中介费补贴,原则上不单独申报,确有需要,可先行申报人才个人补贴。购房补贴、生活补贴、人才公寓购房补贴、人才公寓租房补贴不重复享受。对用人单位和个人同一事项符合多项补贴标准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高层次人才在享受我市人才政策的单位间流动,原单位和现单位均不享受引进人才补贴,个人补贴未享受完结的,以其流动到现单位时该单位可享受的补贴政策为准。两单位政策标准一致的可持续享受完结政策;政策标准不一致的,同一类政策(在新旧单位申报的均为购房补贴或均为生活补贴),已享受年度视同现单位政策发放年度,按照现政策持续享受剩余年度补贴政策;变更政策类型(如生活补贴变更为购房补贴)应扣发原补贴再按照现单位补贴政策发放。以薪酬认定的人才享受补贴过程中,因薪酬下降不满足要求,该年度不发放费用,视同已发放,如后续满足条件,发放剩余年度费用,视同发放年限费用不补。

6.用人单位申报人才不符合附件中人才具体分类条件,但认为人才具有“其他相当层次条件”,可提交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根据属地原则,由相应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同级人才办、财政、税务、科技、发改、经信等部门以及人才所在行业主管单位共同议定人才是否具备相当层次,必要时可邀请行业相关专家参加审议。根据会议议定结果办理后续事宜。

7.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经办机构有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核实查证。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除追回补贴资金,取消相关政策待遇外,将视情节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8.《关于印发<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认定及相关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芜人社秘〔2017〕308号)废止,在该文件实施有效期间引进的符合认定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仍按照该文件享受相应政策。《关于印发<芜湖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认定及相关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芜人社秘〔2021〕331号)废止,对该政策实施以来认定的人才,可以按认定时的条件对照本细则标准条件重新认定到新的层次并享受新层次补贴,对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附件:芜湖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和相关人才界定

附件

芜湖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和相关人才界定

一、企业人才分类目录

A层次(国内外拔尖人才):

年工资性薪酬200万元(含)及以上;

B层次( ):

B1:年工资性薪酬180万元(含)—200万元;

B2:年工资性薪酬160万元(含)—180万元;

B3:年工资性薪酬140万元(含)—160万元;

B4:年工资性薪酬120万元(含)—140万元;

B5:年工资性薪酬100万元(含)—120万元;

C层次(高端人才):

C1:年工资性薪酬80万元(含)—100万元;

C2:年工资性薪酬65万元(含)—80万元;

C3:年工资性薪酬50万元(含)—65万元;

C4:年工资性薪酬35万元(含)—50万元;

C5:年工资性薪酬20万元(含)—35万元;

二、事业单位人才分类目录

A层次(国内外拔尖人才)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平台首席科学家或负责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和科技重大专项首席科学家或专家组负责人;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第一完成人)、中国专利金奖(第一发明人);

3.国际技能竞赛获奖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4.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A类人才专项”长期项目入选者(含外专);国家“B类人才专项”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青年科学家奖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B层次( )

1.中科院“A类人才专项”(A、B)入选者;教育部“A类人才专项”奖励计划、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宣部文化名家工程暨“四个一批”工程入选者;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主要完成人(前3名);长江韬奋奖获得者、中国新闻奖一等奖获奖作品的主要作者(排名前3位);曾获奥运会前3名(含集体项目)的教学骨干或奥运会前3名(含集体项目)的教练员。

2.近5年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一等奖第二、三完成人,二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中国专利金奖(第二、三发明人);国医大师、国家级名中医、吴阶平医学奖获奖者;

3.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

4.中国电影“华表奖”个人类奖项获得者;文化部“国家动漫政府奖”获得者;

5.国家“B类人才专项”青年拔尖人才;国家“A类人才专项”(短期项目、青年项目)入选者(含外专);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A类人才专项”(C)入选者;

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C层次(高端人才)

1.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研发平台)负责人、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特殊支持计划”入选者、学术技术带头人;享受省级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A类人才专项”(含外专)入选者;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获得者(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得者(特等奖、一等奖第1名,含党校系统省级以上优秀教学成果获得者一等奖、精品课),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省“皖江学者”特聘教授;省级 (含会计等类别);省“特级教师”;

2.近5年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一等奖第一、二完成人,二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级专利金奖(第一发明人);中国新闻奖二、三等奖获奖作品的主要作者(排名前3位)、省新闻奖一等奖主要作者(排名前3位);省名中医、“江淮名医”入选者;

3.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教育部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有在国外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海外留学人才;曾获奥运会4-8名(含集体项目)的教学骨干或奥运会4-8名(含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曾获世锦赛、世界杯前3名(含集体项目)的教学骨干或世锦赛、世界杯前3名(含集体项目)的教练员;

4.取得国家级技能竞赛二等奖及以上、省(部)级技能竞赛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省级以上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省技能大奖,省技术能手;国家注册管理体系高级审核员;国际IATCA高级审核员;国家资质认定主任评审员;强制性产品认证高级检查员;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CNAS)主任评审员;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取得国家级创业创新大赛二等奖以上的创业项目或团队负责人;省(部)级创业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创业项目或团队负责人;省宣传文化系统“六个一批”人才入选者、省宣传文化领域拔尖人才、青年英才;

5.市级以上首席技师;市级以上中小学(幼儿园)名教师、名校长;市级以上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市级以上名医;曾获世锦赛、世界杯4-8名(含集体项目)的教学骨干或世锦赛、世界杯4-8名(含集体项目)的教练员;曾获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含集体项目)的教学骨干或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冠军(含集体项目)的教练员;具有高级教练员以上资格,曾获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含集体项目)的教学骨干或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冠军(含集体项目)的教练员;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高级技师;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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