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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10.10”餐馆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建议处分33人

发布日期:2016/5/12 14:06:38 浏览:413

原标题:芜湖“10.10”餐馆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4月20日从省安监局获悉,《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原标题:芜湖“10.10”餐馆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4月20日从省安监局获悉,《芜湖“2015.10.10”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已经省政府批复结案。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对1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33名相关部门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16个单位给予相关行政问责。

2015年10月10日11时44分许,芜湖市镜湖区淳良里社区杨家巷“砂锅大王”小吃店发生一起重大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燃烧爆炸事故,造成1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28.7万元。

《调查报告》显示,“砂锅大王”店主张某某安全意识淡薄,使用超出期限的钢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同时在钢瓶使用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液化气发生泄漏;应急处置不当,引发燃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与此同时,建议对芜湖市镜湖区、市直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等3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等16个单位给予相关行政问责。

《调查报告》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要求芜湖市政府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深入推动落实“五级五覆盖”和“五落实五到位”责任制。住建、公安、安监等多部门要联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加强液化石油气经营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此外,要加大城镇燃气及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科普力度。

事故涉及有关单位情况

1、“砂锅大王”小吃店

该店位于芜湖市镜湖区淳良里社区杨家巷,所在建筑物共七层,一层为沿街门面,二层以上为住宅,该店位于建筑物一层最西侧04号门面房,层高4.5m,建筑面积33.19m2,门前自行搭建临时店面。2015年8月初,经营者张保平、刁山翠夫妇,经房东马俊同意,从该门面房前任承租人邱明荣处以8万6千元(包含半年房租,月租金5000元,租期至2016年3月)租下此店,该店于8月18日营业,无营业执照,主要经营铁板炒饭、砂锅、烤肉等,10月10日上午7时招聘1名服务员汪茂云到店工作。

2、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

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3月25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与境内合资),住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资本:32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苑隽,营业期限:1998年3月25日至2048年3月25日,经营范围:在市区域经营民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6年1月1日,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16年10月31日)等。

3、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

成立日期:2000年9月10日,公司类型:分公司,营业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沿河路门面房1号,负责人:王昌敏,营业期限:2000年9月10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经营范围:在市区域经营民用液化石油气(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2年10月31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6年5月9日)、厨具及零配件销售等。门店设有店长1名、营业员1名、送气工2名,日常配送区域为:沿河路、九华山路、二街、老体育场、杨家巷、双桐巷。

直接原因

10月10日10时许,“砂锅大王”店主张保平在更换店内给东侧铁板烧灶具供气的钢瓶时,减压阀和钢瓶瓶阀未可靠连接。11时40分许,其妻刁山翠准备使用铁板烧灶具,打开钢瓶角阀后液化气泄漏,泄漏的液化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气体遇邻近砂锅灶明火,导致钢瓶角阀与减压阀连接处(泄漏点)燃烧。张保平在处置过程中操作不当,致使钢瓶倾倒、减压阀与角阀脱落,大量液化气喷出,瞬间引发大火,倾倒的钢瓶在高温作用下爆炸。

间接原因

1、“砂锅大王”小吃店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意识淡薄,对钢瓶操作及应急处置不当。

2、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沿河路配送中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依规定指导液化石油气用户安全用气;对钢瓶管理不严,对超期钢瓶未进行报废处理。

3、芜湖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超出使用期限的钢瓶进行违法充装。

4、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1)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体育场社区。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开展全面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2)镜湖区滨江公共服务中心。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落实不力,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3)镜湖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委。

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落实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4)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钢瓶配送企业的钢瓶监管不到位,对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5)镜湖区商务局。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6)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滨江派出所。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7)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8)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

对镜湖区公安消防大队和滨江派出所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不到位,对辖区餐饮场所开展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督导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9)镜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综合监督和协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10)镜湖区人民政府。

镜湖区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不力,对辖区内餐饮场所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11)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

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秘〔2013〕39号)(以下简称《通知》),芜湖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委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燃气供应企业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12)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餐饮场所使用的钢瓶检查不到位,对报废、超期未检钢瓶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13)芜湖市商务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商务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14)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

依据《通知》,芜湖市公安消防支队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指导下级开展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工作不力、督促工作落实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15)芜湖市公安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公安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镜湖区公安分局开展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导督促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管理责任。

(16)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17)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通知》,芜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专项治理行动不力,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场所无证经营查处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因经营者张宝平操作不当、应急处置不当,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芜湖“10.10”餐馆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建议处分33人》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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