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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

发布日期:2017/12/23 14:48:35 浏览:317

来源时间为:2017-12-19

芜湖新闻网消息,12月18日,本报刊登《芜湖市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之后,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关注。新政都有哪些亮点?昨日,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对《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进行了进一步的解读。

记者在《通知》上看到,除了暂停受理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人除外),此次通知的内容更加侧重于在“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上所做的调整。

相比之前,“调整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对两方面进行了调整:一是调整了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时限。《通知》明确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6个月后,购买改善性住房并符合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此,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之前是“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1个月后,才可以申请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此次《通知》将之前的1个月时限延长至6个月。这个调整的细则,是此次《通知》中不容忽视的亮点之一,也是众多有意向购买二套房或者更换改善性住房的市民所关注的焦点。

其次,就是调整了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通知要求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0倍,且不超过月缴存额对应的贷款最高额度。一人月缴存8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从原20万元调整为15万元;一人月缴存800元以上、14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从原25万元调整为20万元;一人月缴存14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从原30万元调整为25万元。夫妻双方合计月缴存16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从原3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夫妻双方合计月缴存1600元以上、2800元(含)以下,贷款最高额度从原4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夫妻双方合计月缴存2800元以上,贷款最高额度从原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

需要再次提醒市民的是,该通知并非即日起执行,而是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这意味着,在2018年1月1日前已签订网上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仍按照原贷款政策执行。

记者李婷维

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

今后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用再到单位开具提取申请书

此外,昨日记者还从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与《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一道发布的,还有《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进一步明确了缴存范围

《意见》首先“进一步明确了缴存范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的各类城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及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积极推进个体工商户、进城务工农民等自由职业者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全覆盖。其次,进一步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个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均不低于8,不高于12。

再次,《意见》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正式启用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通知》(建金服函〔2017〕23号)要求,缴存人在本市内工作调动(变动)的,在原单位个人缴存账户封存后,由所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开设新单位个人缴存户后,直接办理账户合并,将原账户金额转入新账户。缴存人调往异地工作的,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原则上不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不用到单位开具提取申请书

除了上述内容外,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的第四条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且与市民提取公积金行为关系密切: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进“互联网 住房公积金”,取消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流程,依托“易户网”“易企网”“城市令”等政府网上服务平台,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在网上或业务窗口直接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加大对骗提、骗贷和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惩处力度,将个人失信信息传至芜湖市个人征信体系,实行联合惩戒。对此,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人员提醒市民注意:“并不是取消了《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只是取消了到单位开具申请书的这个流程。”

此外,《意见》还进一步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强化住房公积金资金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意见》提出:“积极拓展资金来源,重点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认真贯彻落实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建金〔2017〕49号),定期预警、适时调控,有效预防资金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和内审稽核机制,确保资金安全。”

记者李婷维

原标题:芜湖市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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