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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一购物中心擅自用明星照片做宣传被判赔偿3万元

发布日期:2018/3/7 5:59:41 浏览:335

来源时间为:2018-02-07

处在“眼球经济”时代,如何在宣传时吸引关注让不少商家绞尽脑汁,明星无疑意味着高人气和高关注,那么,明星照片想用就能用吗?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某购物中心未经允许使用明星照片用作宣传的人格权纠纷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该购物中心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据弋江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肖迹介绍,原告陈某某系具有知名度的影视演员。2016年9月,被告某购物中心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有关美容养颜的文章,文章中未经同意,就擅自引用了明星陈某某于2016年9月发布的一篇微博并使用了陈某某的照片作为配图,用于对该购物中心开业时间及某美容会所进行宣传。陈某某发现后,将该购物中心告上法庭。

弋江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购物中心在其微信公众号所涉文章中,未经原告陈某某同意使用其照片,将涉及原告陈某某的姓名、肖像照片用于其经营网站上的宣传,其行为侵犯了原告陈某某的人格权,原告陈某某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据介绍,该案于2017年12月开庭时,该购物中心已经删除其微信公众号上涉案图文内容。故法院依法判决某购物中心向原告陈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王化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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