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您现在的位置: 我爱芜湖 > 下设单位 > 正文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2/27 12:57:01 浏览:667

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五)承担环境保护部门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支持工作。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任务接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委托市监测站开展环境监测任务,需办理委托监测手续。

2.工作开展: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在资质认定范围内,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相关要求和以及相关的规定,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3.编制报告:汇总监测数据,经过相关审核,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委托方报告。

六、服务时限

监测时间是根据委托任务情况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皖价费〔2007〕148号)。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8、出具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数据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2.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污染纠纷技术仲裁机构问题的复函》第四款:

根据上述规定,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是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的法定技术仲裁机构,由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和资料应作为认定环境污染纠纷责任的技术依据。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任务接收: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委托市监测站出具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数据任务,需办理委托监测手续。

2.资料收集与资料分析:监测人员应收集污染区域环境、土地利用、相关污染源、污染受体等状况,结合污染纠纷焦点,分析筛选各种可能的因素,初步确定现场踏勘和调查的基本内容。

3、现场踏勘:现场踏勘内容主要包括:污染区域分布及范围,污染受体的现状及特征,相关污染源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敏感目标与污染源的空间位置关系等。

4、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方案的制定、审查、实施:根据资料和现场踏勘情况,确定监测的要素、项目、频次以及监测点位的分布,明确监测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以及监测进度安排。

一般性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项目,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技术小组成员内审,并征得委托方、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签字后实施。对重大和复杂性环境污染纠纷调查监测项目应组织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

根据监测方案进行监测,并按时时间进度计划完成。

5.编制报告:根据相关国家规范,汇总监测数据,形成相关环境污染纠纷监测报告,经过相关审核,加盖公章后,提交给委托方报告。

六、服务时限

监测时间是根据委托任务情况而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4〕139号)、《关于环境监测服务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函》(皖价费〔2007〕148号)。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9、省重点监控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改革总体方案》:建立绿色评级体系。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5〕88号):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定期发布评价结果,并组织开展动态分类管理,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予以相应的鼓励、警示或惩戒。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证券、保险、商务等部门的联动。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

5.《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第一条:请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督促企业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引导公众参与环境监督,促进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第四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6.《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环发〔2014〕40号):一、评价范围。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分级管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企业范围中,全省“国控”企业和涉铅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由省环保厅负责组织实施,其他企业的环境信用评价由各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支持和鼓励未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范围内的企业,自愿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初评: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各部门日常掌握的信息对企业的环境信用等级提出初评意见,报市生态环境局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初评意见将及时反馈给企业,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示15天。

2.复核:被评价企业、公众、环保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初评意见有异议的,在初评意见公示期满前,可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企业初评意见异议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异议人。

3.终评: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会议审定评价结果,并确定终评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终评意见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报纸或者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发布评价结果,同时接受社会公众的咨询、评议和监督。

4.备案:市生态环境局确定参评企业评价终评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报送芜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供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考使用。

六、服务时限

每年第一季度开始,第二季度结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65(市生态环境局规划财务科)

10、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在省级或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建立的公布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信息,并至少保存一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本级及下级完成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监测科

三、服务对象

通过计量认证、符合国家及省环境监测相关要求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以及需要查询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流程

1.网上填报

①企业自行监测: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登陆安徽省环保厅国控重点企业自行监测及监督性监测信息发布平台(x)。

2.审核公开

①企业自行监测: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对企业填报的企业基础信息、自行监测方案、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发回重新填报,直至符合要求。

②监督性监测: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对市(县)环境监测部门填报的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进行审核,如不符合要求,发回重新填报,直至符合要求。

五、服务时限

企业自行监测:自动监测数据实时公布;手工监测数据每次监测完成后次日公布。

监督性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获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后20个工作日内公布。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56(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监测科)

网址:http://sthjj.wuhu.gov。cn/

11、市环境状况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国家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监测信息及其他重大环境信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规财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编制:市环保局规财科收集全市环境质量相关资料,整理并编写上年度芜湖市环境状况公报;

2.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新闻媒体和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环境状况公报内容。

六、服务时限

每年“6.5”环境日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上年度环境状况公报,并在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公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65(市生态环境局规财科)

网址:http://sthjj.wuhu.gov。cn/

12、市环境统计公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法》第五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二、承办机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最新下设单位

欢迎咨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