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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2/27 12:57:01 浏览:666

1.接收、整理和分析辐射事故。

2.对核与辐射事件进行分析、评价和预测。向市核应急办公室提出应急响应措施、建议。

3.负责应急监测中的技术工作。

4.参加核与辐射事件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确定放射性污染范围,指导污染处理工作。

5.编制应急报告。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2963069(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20、环境质量报告书、月报、季报、半年报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安徽省大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月公布设区的市大气环境质量。

3.《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省、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各市、县(区)水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编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编写月度、季度、半年全市环境质量环境报告。

2.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月度、季度、半年全市环境质量环境报告内容。

六、服务时限

每月15日前发布上月全市环境质量月报,4月和10月15日前发布每年第1季度和第3季度全市环境质量季报,7月15日前发布每年上半年全市环境质量报告。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国发〔2015〕17号)第二十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3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

4.《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5.《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环办监测〔2016〕3号):自2016年1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编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编写月度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包括监测情况、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

2.公开:编制完成后通过芜湖市环保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月度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包括监测情况、评价标准和评价结果。

六、服务时限

每月15日前发布上月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2、空气质量日报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建立自动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按日公开可吸入颗粒物、细颗粒物等大气环境质量信息。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监测: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实时监测空气主要污染物监测浓度及AQI指数

2.公开:通过芜湖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实时发布每小时、每日空气主要污染物监测浓度及AQI指数。

六、服务时限

实时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3、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建立会商机制,进行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

4.《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监〔1996〕914号)第五条第二款: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及各级环境监测站具体承担本辖区各类监测报告的编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报告。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预报预警: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环境监测数据,整理并预报预警全市未来两日的空气质量状况等级和首要污染物。

2.公开:预报预警完成后通过芜湖市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芜湖市未来两日的空气质量状况等级和首要污染物。

六、服务时限

每日发布。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预警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四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按照市环保局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并提供污染物监测结果报告。

五、服务流程

1.接报:接到市生态环境局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指令,启动应急监测程序,成立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安排人员、设备赶赴现场。

2.现场监测:服从现场监测指挥组安排,根据突发事故现场相关信息确定监测点位、频次、项目等,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3.结果上报:及时、准确的向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提供污染物监测结果报告,由现场应急监测指挥组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应急监测预警信息。

4.信息发布:根据事态发展及实际需求,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外发布应急监测预警信息。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871(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25、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环发〔2011〕60号),要求制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组建鉴定评估专业队伍,健全工作机制,为环境行政管理、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以及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提供支持,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与修复机制的建立奠定基础。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影响和损失等评估工作,并依法向有关人民政府报告。

二、承办机构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需要委托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及公民。

五、服务流程

1.接受委托:接受来自需要委托从事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技术委托。

2.鉴定评估准备:通过资料收集分析、现场踏勘、座谈走访、文献查阅、问卷调查等方式,掌握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征,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内容和范围,筛选特征污染物、评估指标和评估方法,编制鉴定评估工作方案。

3.损害调查确认: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状况调查或相关资料收集。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编制调查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的目标、内容、方法、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措施,并进行专家论证。

4.因果关系分析:基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事实的调查结果,分析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5.损害实物量化:对比受损生态环境状况与基线的差异,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计算生态环境损害实物量。

6.损害价值量化:选择替代等值分析方法,编制并比选生态环境恢复方案,估算恢复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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