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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2/2/27 12:57:01 浏览:669

市生态环境局规财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汇总:市局规财科部署全市环境统计工作,汇总整理环境统计年报数据。

2.公开:环境统计年报数据通过市统计局统计年鉴向社会公开。

六、服务时限

每年年底前向市统计局报当年环境统计年报数据。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65(市生态环境局规财科)

网址:http://sthjj.wuhu.gov。cn/

13、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第二十条第一款: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按照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5.《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突发环境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做好本部门的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等工作。

2.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定期举办环境应急管理专题培训对各级环境应急管理人员、重点企业负责人进行培训。

六、服务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83(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

14、统筹指导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环发〔2014〕138号)。坚持保护优先和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优先保护水质较好、具有饮用水水源或重要生态功能的湖泊。

2.《关于印发<水质良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函〔2012〕861号):省(区、市)财政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负责年度方案的批复、报备及项目资金管理,开展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定期上报工作进展。

3.《关于印发<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0号):绩效评价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水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内容

完善规划内湖泊水质目标管理,督促湖泊所在地政府依照规划采取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目标要求;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指导纳入中央、省级资金支持湖泊所在地政府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联合批复上报;定期调度纳入中央、省级资金支持湖泊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进展;会同市财政局对纳入中央、省级资金支持湖泊进行年度绩效评价,并上环保厅备案。

六、服务时限

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文件要求执行。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31(市生态环境局水科)

15、组织开展市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3.《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围绕环保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结合重点环境纪念日主题,紧扣人民群众广为关注的雾霾、核电、化工、垃圾、辐射、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热点、焦点问题,每年组织编写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材料,策划制作宣传挂图、宣传短片、公益广告、动漫和微电影,不断提升各类环保宣传品的质量,增强艺术性,扩大覆盖面,提高影响力。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发动:每年4月初结合环境日中国主题制定活动方案,下发通知,对各县区提出具体要求。

2.实施:市县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活动方案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分类分步实施,务求上下联动,形成规模效应。

六、服务时限

4-6月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57(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16、组织开展江淮环保世纪行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2.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要求。

3.工作惯例,连续开展22年。

二、承办机构

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准备发动:每年8-9月结合人大工作重点和环境热点问题制定活动方案,下发通知,对有关部门、各县区提出具体要求。

2.实施:每年10-11月集中采访阶段,组织省驻芜及市主流媒体记者形成采访团,赴相关县区深入采访,宣传先进典型,曝光违法行为;11-12月为跟踪报道阶段,组织部分媒体记者形成小分队,针对集中采访阶段中发现的环境问题采取回头看的形式查看整改情况。各县区根据要求结合当地情况自行开展。

3.总结: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根据各新闻媒体上报的新闻稿件进行评比,并进行表彰。

六、服务时限

8-12月份。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3821607(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

0553-5736057(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17、开展免费赠阅环境专业期刊《芜湖环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3.《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6—2020年)》:办好环境专业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体现深度、广度和高度,提高社会影响力。

二、承办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举办活动时赠阅或向市内部分企业负责人赠阅

五、服务流程

根据年度环保工作重点和进度安排,结合《芜湖环境》自办刊宗旨和受众特点,按期编辑出版,举办活动及定期向公民、企业赠阅。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

七、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57(市生态环境局人事教育科)

18、协助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同意调整省环境保护厅部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皖编办〔2011〕123号):安徽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主要职责是:负责建立省级固体废物管理档案及数据库,负责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相关工作,协助处置突发性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开展固体废物管理人员培训。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土科

三、服务对象

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发生地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发生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后,需要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时。

五、服务流程

根据要求,赴危险废物非法倾倒的发生地。经现场勘查,向当地环保、公安等部门了解情况后,会商提出处理处置建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电话:0553-5736096(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土科)

19、协助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事故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安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四条: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二、承办机构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

四、服务条件

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

五、服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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