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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2/22 16:42:37 浏览:253

当判断危险已经解除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终止已经采取的有关行动和措施。具体情形见3.10。

3.2信息收集和研判

3.2.1信息收集

信息来源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

(1)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芜湖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通过流域、水源地或供水单位开展的水质监督性监测(常规断面)、在线监测(常规和预警监控断面)等日常监管渠道获取水质异常信息,也可以通过水文气象、地质灾害、污染源排放等信息开展水质预测预警,获取水质异常信息。

(2)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电话、网络等途径获取突发污染事件信息;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通过交通事故报警获取交通运输事故信息;芜湖海事局通过水面事故报警获取航运事故信息。

(3)芜湖市人民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水源地上游县市区人民政府之间建立的信息收集与共享渠道,获取突发污染事件信息。

(4)安徽省人民政府或省生态环境厅等省直部门通过自动监控或通过掌握的污染事故信息,通知芜湖市人民政府或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等对口部门。

(5)铜陵市、宣城市等跨界行政区域境内发生突发污染事件,污染较为严重,可能会导致我市水体污染的情况,发来预警通报。

3.2.2信息研判与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芜湖海事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芜湖市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信息报告程序

(1)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芜湖海事局等部门发现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信息,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现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有关信息,或经研判认为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污染事件事态有扩大的趋势,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污染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市应急指挥部职能部门先于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获悉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信息的,可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4)特殊情况下,若遇到敏感事件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污染事件的信息,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2信息通报程序

对经核实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接报的有关部门应向芜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通报的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水务局;根据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的类型和情景,还应通报市消防救援支队(遇火灾爆炸)、芜湖海事局(遇水上运输事故)、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市交通运输局(遇火灾爆炸、道路运输事故)、市农业农村局(遇大面积死鱼)等部门。

芜湖市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已经或可能影响马鞍山市、江苏省南京市等相邻行政区域的,芜湖市人民政府应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并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报告。

3.3.3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3.3.3.1报告和通报的内容

(1)初报

应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

应在初报的基础上,进一步收集信息或到现场勘察信息,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

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污染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3.3.3.2报告的形式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污染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4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根据事故类型及应急工作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核实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所有闸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避免污染物的扩散;判断污染物进入长江或其支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漳河备用水源地做好供水准备。

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5应急监测

3.5.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安徽省芜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污染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5.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3.5.2.1应急监测方案主要内容

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监测项目、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3.5.2.2应急监测重点

根据污染带的扩散情况,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监测的点位和监测时间随污染带的移动实施变化。

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3.5.2.3应急监测原则

(1)监测范围

应尽量涵盖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

以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取水口上游一级保护区入界处、取水口上游二级保护区入界处、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预警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3.6污染源排查与处置

3.6.1明确排查对象

当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污染物来源不确定时,经初步研判污染物可能发生地,责令相关部门或属地开展溯源分析,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药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化工园区、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和装卸码头、化学品运输船舶、化学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6.2切断污染源

3.6.2.1实施部门

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内的污染源,由现场处置总指挥会同芜湖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职能部门及组织专家会商后,指令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规程实施切断污染源;对水源地应急预案适用地域范围外的污染源,按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进行处置。

3.6.2.2处置措施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污染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采取过驳等方式,降低风险源的风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漫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7应急处置

3.7.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3.7.1.1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

(1)责任单位

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现场处置方案的责任单位为市生态环境局。

(2)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程序

根据事态研判的结果,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现场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同意后实施。

(3)应急监测

①监测因子为:依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表2的补充项目和表3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特定项目,同时结合事故特征污染物,确定最终监测因子。

②监测范围为:污染带范围及水源地取水口、重要的农灌取水口上游附近。

③监测队伍:以安徽省芜湖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为主,必要时由市生态环境局协调其他监测机构。

(4)污染处置措施

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7.1.2应急工程设施

固定源企业通过截流设施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的措施及设施;流动源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调蓄池、沉淀池等工程设施,收集事故废水,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

3.7.2供水安全保障

(1)供水单位的通知

应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集团。明确与供水单位通报联络的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供水单位的应急能力

①供水单位应具备进水基本项目的应急监测能力;应急状态时,应对取水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根据进水水质情况,决定深度处理设施的启动时间、低压供水及暂停供水等应急措施;

③适时启动备用水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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