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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政府依法实施举措市民居家配合管控

发布日期:2020/2/15 19:34:13 浏览:269

来源时间为:2020-02-10

【摘要】

疾控专家强调,当下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都是出于对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

最近一段时间,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芜湖市采取了一系列的防控安排,包括积极医疗应对、相关场所关闭、开工开学延迟、科普教育宣传,以及最新的住宅小区准封闭管理,等等。2月5日,记者从芜湖市疾控中心获悉,这些举措的实施都有法可依,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

据介绍,《传染病防治法》共80条,旨在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目前,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该法规中依据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危害程度由高到低,将其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市疾控中心健康教育科负责人解释说,基于目前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认识,国家卫生健康委已将其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的是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目前,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都在依法采取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隔离医学观察等系列防控措施,共同遏制疫情的传播。

针对芜湖市的系列举措,该负责人向记者列举了法规中的部分对应条款。《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提到,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第四十二条提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三条提到,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第四十四条提到,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疾控专家强调,当下政府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都是出于对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考虑,也请市民积极配合辖区防控指挥部的管控措施,不信谣、不传谣,居家防控,共渡难关。

芜湖日报记者程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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