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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30 4:40:52 浏览:370

证券代码:002607证券简称:公告编号:2016-030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1日收到中国核发的《关于核准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61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46,198,830万股新股。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98,814,200股,公司已于2016年4月25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2016年5月5日在上市。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发行前的356,928,000股变更为455,742,200股。公司控股股东安徽亚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亚夏公司”)、一致行动人周夏耘先生、周晖先生、周丽女士未参与认购,公司控股股东安徽亚夏公司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由23.77被动下降至18.61,一致行动人周夏耘先生持股数量亦未发生变动,持股比例由12.27被动下降至9.61,一致行动人周晖先生持股数量亦未发生变动,持股比例由11.25被动下降至8.81,一致行动人周丽女士持股数量亦未发生变动,持股比例由7.5被动下降至5.87。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安徽亚夏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后安徽亚夏公司仍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刊登在指定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607证券简称:亚夏汽车公告编号:2016-031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监许可[2016]461号文《关于核准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由主承销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8,814,2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0.12元。截至2016年4月21日止,公司实际已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9,881.42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704.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26,313,456.7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3,686,247.23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会验字[2016]274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夏汽车”、甲方)与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鸠江支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0701021000543490,截至2016年4月22日,专户余额为977,799,704.00元,该专户仅用于汽车融资租赁项目、020汽车云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玥、何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芜湖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相关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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