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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实录38:芜湖原招标采购中心五名干部罪行始末

发布日期:2022/3/6 19:18:21 浏览:479

来源时间为:2022-03-06

我在《刑案实录35》和《刑案实录37》这两篇文章里,披露了两位因为腐败问题获刑入狱的企业高管假释出狱的消息。有人私信问我,这些昔日大佬收受了那么多贿赂,怎么没坐几年牢就出狱了呢?

关于假释,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符合上述条件的,由监狱根据考核结果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法院应当自收到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另外,根据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奇瑞销售公司前总经理黄华琼和绿地集团安徽区域公司前董事长石文红都触犯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同等金额下,对他们量刑会比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要轻。

所以,他俩能够获得假释,应当是符合了上述法律规定。

本期《刑案实录38》,我要讲述的是又一个近期有可能假释出狱的安徽腐败干部的故事。

这个人不像黄华琼和石文红那样在业内赫赫有名,此人只是一名正科级干部。但他是当年发生在安徽芜湖招投标领域腐败窝案的重要人物,借此回顾这起案件,我以为依然颇有警示教育的意义。

此人就是芜湖市政府原招标采购代理处主任黄小云。

监狱建议予以假释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的时候,在开庭前要将监狱报请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向社会公示。有期徒刑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是由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辖区内有监狱的中级法院定期会对外发布这方面的公示信息。

3月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示了两百多名罪犯的减刑假释建议材料,我在其中一份材料中看到了黄小云的名字。

这份由合肥监狱于上月15日报请合肥市中院的假释建议书载明:

罪犯黄小云,男,1973年7月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安徽芜湖镜湖区,因受贿罪,经安徽芜湖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8日改判为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止,2014年6月18日入监,2014年8月4日送我监服刑改造。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6月13日减刑8个月,2020年6月22日减刑8个月。

该犯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认罪悔罪方面,投入改造后,能主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方面,能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他人和家人造成的危害,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服判。

遵纪守法方面,能牢记《安徽省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并以此规范自己的言行,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改造期间,表现基本平稳。

劳动改造方面,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能主动学习生产劳动技能,遵守劳动纪律,严守工艺规程和操作规范,能经常参加加班劳动,积极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方面,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学习,遵守学习纪律,尊重教师,上课专心听讲,课后按时完成作业。卫生方面,能按照《内务卫生公约》要求,保持个人及环境卫生的规范、整洁。

在2019年11月至2021年6月的服刑改造中,该犯共获得表扬5次。

本考核期内,该犯获2019、2020年度监狱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9年度获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

综上所述,罪犯黄小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建议对罪犯黄小云予以假释。特报请裁定。

据了解,黄小云的假释公示到3月6日结束,按规定,法院本月内将会作出是否对黄小云予以假释的裁定。

助人中标大肆受贿

黄小云是2012年9月4日被纪委喊去接受调查的,当时他的职务是芜湖市委总值班室主任。调到市委总值班室之前,他是芜湖市招标采购代理处主任。

法院审理查明,黄小云在芜湖市财政局采购科、芜湖市招标采购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及芜湖市招标采购代理处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招标过程中为他人提供帮助,多次收受贿赂共计现金131.4万元及购物卡6000元。

在一篇发表于当年的公开报道中,写作者这样勾画黄小云的形象:

“黄小云内心一直很自卑,小时候家境贫困,学费都要到处借,结婚之后,夫妻关系也不和睦,妻子看不起他。黄小云觉得一定要有钱,有社会地位,这样才有安全感。在他的脑海中,有房有车有钱,是衡量人生价值的终极标准。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在扭曲价值观‘指引’,他大肆受贿……”

法院最终认定向黄小云行贿的共有22个单位或个人,大都来自一些希望在政府招标采购中中标的公司,他们送钱给黄小云,就是希望在投标的过程中得到关照,确保本公司能够中标。

向黄小云行贿次数和金额都名列前茅的,是芜湖华夏建设有限公司。为了在招投标中得到黄小云的帮助,该公司的老板安排副手和下属多次向黄小云行贿,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和承包该公司工程的包工头,也多次向黄小云行贿。

在黄小云的帮助下,该公司于2004年至2008年先后在芜湖市一中教学楼厕所改造、东梁路和永丰路道路建设、新芜区安置小区施工等工程招标中一举中标。为了感谢黄小云的关照,该公司老板安排办公室主任徐某,分4次送给黄小云22万元;另外承包上述项目的包工头陈某在2005年也向黄小云行贿2万元。

2007年,黄小云为华夏建设中标芜湖市经开区的凤鸣湖北路、银湖北路、淮海南路、向阳路南段工程提供了帮助,该公司项目经理程某送给黄小云5万元现金。2011年,黄小云为程某中标的芜湖长江大桥收费站改扩建及通道工程提供帮助,程某又送去现金4万元。

此外,华夏建设的项目经理水某向黄小云行贿的力度也很大。

2006年5月,水某准备参加芜湖市第二人民医院老年保健康复中心工程招投标,便托人约黄小云在招标中心对面的一家饭店吃饭,席间水某悄悄对黄小云说:“如果这次我中标,给你的酬劳不会少于10万元。“

黄小云听后答应帮忙,并嘱咐水某一定要把标书的质量搞好。

等到开标前,水某把做好的标书给黄小云看了,并按照他的指导进行了整理装订。后来公司果然中标了,为了表示感谢,水某带了4万元现金,又在招标办对面的工商银行取了6万元现金,装在一个黑色塑料袋里,然后打电话让黄小云过来取。

不一会儿,就见手里拿着西服外衣的黄小云走进了银行大厅,水某就将手里的黑色塑料袋递给了他,黄小云收下后匆匆离去。

一年后,芜湖市三山区政府办公大楼工程对外招标,水某又打电话约黄小云见面,并将事先准备好的3万元现金送给了黄小云,希望得到他的关照。

2008年至2009年,华夏建设在黄小云的帮助下,中标芜湖市永丰园六标段安置房工程、芜湖万春新苑二期安置房工程、芜湖市铁山宾馆等工程,为了感谢黄小云,该公司副总经理尹某分三次送给黄小云现金16万元。

多人被捕震动江城

黄小云所在在芜湖市招标采购中心成立于2003年,是安徽省第一家招标采购中心,如今它早已更名为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巧的是,2008年前后,我曾经在芜湖市纪委的安排下,专程去招标中心做过采访,我不记得是否见过黄小云,但时任招标采购中心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的陈广平接受了我的采访。

当时陈广平从芜湖市编委办公室副主任的岗位上调任招标中心时间不长。关于建立招标中心的意义,陈广平在采访中说的一句话,被我写进了文章,并发表在《中国监察》杂志上:“它更大的意义在于为芜湖市制度建设提供了一个重要载体,为芜湖市源头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了一个阳光平台。”

遗憾的是,陈广平说完这话四年以后,却身陷囹圄,反映出招标采购这一重点领域反腐败斗争的复杂与艰巨。

记得2008年我在芜湖招标采购中心采访的时候,芜湖市投入巨资搭建了完整的信息化交易平台,并对招标采购网上监控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当时已经实现评标人从专家库中临时随机抽取,封闭评审,不受干扰,让我感觉政府采购已经完全实现了在阳光下运行。

然而,从黄小云及陈广平的案发中可以看出,在利益的驱动下,在糖衣炮弹的围剿中,貌似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程序依然存在不为外人所知的漏洞。

比如,遇到请托人的公司投标成绩靠后,黄小云等人会在公示阶段帮他们从名次领先的投标人身上寻找“硬伤”,然后透露给请托人,让他们去投诉本该中标的单位,黄小云等人再利用职务之便,否决本来名次靠前的投标人的中标资格,让靠后的请托人的名次顺理成章地得到提升进而中标。

然而,当一个个本来报价低且名次靠前的投标者,屡屡被报价高且名次靠后的投标者取代的时候,其中可能存在的猫腻逐渐暴露无遗。当相关的投诉和举报不断涌向纪检机关的时候,黄小云等人东窗事发也就在所难免。

2012年9月29日,在纪委接受了20多天调查的黄小云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弋江公安分局执行刑事拘留。

在黄小云接受纪委调查的1个月前,前任招标办代理处主任陈忠荣先被纪委请去接受调查,陈忠荣被认定的受贿金额是111.75万元。

2013年1月,黄小云的副手、后来接任招标办代理处主任的王煜明因涉嫌受贿被刑拘,他被认定的受贿金额是262.1万元。

2013年5月和2014年4月,芜湖市招标办前后两任主任陈广平和胡东明也相继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他们两人的受贿金额分别是143.2万元和53万元。

梳理向这些人行贿的单位和个人,我发现有多家单位和个人是同时向他们五人中的多人行贿,像芜湖华夏建设有限公司和芜湖五岳园林园艺公司的名字,就频繁出现在上述多名干部的行贿人名单中。

至此,芜湖招标采购中心腐败窝案的涉案人员悉数被查,在江城芜湖引起强烈反响。

仅有一人已经出狱

从2013年到2015年,上述两任芜湖市招标办主任和三任招标办代理处主任先后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王煜明受贿金额最大,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

陈广平受贿金额次之,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

黄小云受贿金额排第三,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陈忠荣受贿金额排第四,他的量刑和黄小云一样,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

胡东明受贿金额最少,他被判处10年6个月。

上述5人所收受的赃款,依法全部予以追缴。

从量刑情况看,受贿金额是法官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但又不是唯一因素,认罪认罚的态度、是否存在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等等,都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很大影响。

我在本文开头提到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这个司法解释是2016年开始实施,本案5名罪犯的判决都在此前就已生效,尽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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