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拿到非法集资类的钱款和收取客户定金和购车款后,除了部分用于低价购买车辆、支付高额利息外,其余部分资金均被其消费、挥霍。2012年10月初,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明知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隐瞒其实际经营状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大肆在社会上对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供自己挥霍,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其集资诈骗金额达1250余万元,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董某某在销售汽车过程中,为了占有客户资金,采用高价进低价卖的方式,诱使客户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与其签订汽车销售合同,骗取客户资金,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董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合同诈骗金额达1240余万元,也属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董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一审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给被害人。(记者饶剑)
原标题:汽车销售公司老总骗钱挥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