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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三人为他人选“吉祥车牌”牟利获刑-芜湖保安公司

发布日期:2016/1/10 5:38:32 浏览:486

某、叶某某分别退出赃款6000元、3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汪某伙同黄某某、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芜湖市交警支队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汪某与黄某某情节特别严重,叶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汪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根据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汪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依法对黄某某、叶某某宣告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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