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本次增持股份前海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海螺酒店共同持有公司权益的股份超过30且满一年;本次增持股份增持人增持不超过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本所认为,本次增持股份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增持人可以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增持人海螺酒店具备实施本次增持股份的主体资格;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股份事宜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系通过银河金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申请的条件,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权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
赵洋
经办律师(签字):
范瑞林
经办律师(签字):
马宏继
二0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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