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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中院审理设计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6/17 10:01:32 浏览:363

华清装饰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11日,张俊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成立前向工商部门申请的企业名称为“芜湖水木清华居家装饰有限公司”,后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为“芜湖华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10月12日,邢立旺(甲方)与华清装饰公司(乙方)签订了《委托芜湖华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协议书》一份,

双方约定:

1、甲方将暂定注册名称为“芜湖香普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石城湖小区商业楼一层、二层及地下室(面积约5000㎡)委托乙方进行设计,设计费按50元/㎡(建筑面积)收取;

2、设计师承诺在甲方付清设计费后20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相关图;

3、如果甲方终止与乙方的设计工作,但乙方已做前期设计工作,乙方有权视甲方违约,设计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已出图,则甲方不得擅自中止合同,如甲方违约,甲方需支付全部设计费用;

4、设计内容:(1)石城湖小区商业楼一层大厅效果图,一层男、女浴室效果图(2)二层包厢及餐厅效果图(包括按摩厅等)(3)地下室棋牌包厢及健身房效果图;

5、设计费25万元,设计定金2万元,余款23万元设计完成支付。

上述协议签订后,华清装饰公司即组织蒋义、马超等人员进行设计,但因客观原因邢立旺未能继续租赁石城湖小区商业楼,华清装饰公司仅向邢立旺交付了部分设计图纸,未与邢立旺办理全部设计图纸的交接手续。华清装饰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图纸具体包括:整体布局图3张、顶面布置图3张、电路走向图3张,香普兰商标设计图5张,效果图9张(效果图包括一层大厅效果图2张,一层男浴室效果图2张,二层包厢图1张,餐厅图1张,按摩大厅图1张,地下室棋牌包厢1张,健身房效果图1张)。整体布局图、顶面布置图及电路走向图上标明“本图纸版权归水木清华居家装饰公司”。邢立旺支付定金2万元,余款23万元经华清装饰公司催要未果,遂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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